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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民事纠纷升级刑事案件 “怒气男”追砍他人获刑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16 09:36:1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赵岩 通讯员张剑明 吴婥婧 何娟)因为房租租赁的民事纠纷,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人官某轿车被人限制通行。官某没有选择报警,而是用砍刀与他人械斗,最终致人受伤。昨天,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此案,官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十个月。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官某与徐某因房屋租赁及房租支付问题产生民事纠纷。2015年10月3日,徐某见官某的丰田小汽车停放在三灶镇某酒店旁巷道里,便找到被害人邓某(另案处理)、陈某等帮忙看管官某的汽车,阻止官某将车开走,并承诺按照每人每天人民币150元支付报酬。

次日,邓某和陈某离开吃早饭,陈某的两个朋友“小虎”“阿七”继续看住该车。此时,官某到巷道里欲开走小汽车,遭到“小虎”“阿七”两人阻挠。官某见此情况,遂返回住处取来菜刀、水果刀等工具,再次回到停放小汽车的地方,持刀与守候在一旁的“小虎”“阿七”对峙,两人亦手持砍刀和铁管。

不久后,邓某和陈某回到现场,见状立即取出砍刀、铁管向官某砍去,继而双方相互殴打。官某持刀追砍邓某,邓某掉到水沟后,官某紧追下去,与邓某在水沟内相互殴打,二人均有受伤。经鉴定,邓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10月29日,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菜刀一把。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9月5日被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金湾法院认为,官某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官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一方对本案发生和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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