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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一气合伙偷摩托车 两“牢友”三进“班房”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24 16:18:1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记者 赵岩     通讯员 张剑明 吴婥婧 何娟

拥有相似的经历——因为犯罪行为两次被判刑,男子姚某和谭某合谋,共同走上了盗窃犯罪之路。昨天,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两人合谋盗窃摩托车被警方抓获,最终两人一起被判刑,两人第三次走进“班房”。

合谋盗窃摩托车

经金湾区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18日,被告人姚某、谭某经预谋,决定到斗门区井岸镇坭湾村一出租屋楼下盗窃摩托车。3月20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谭某来到上述楼房的楼梯间,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和一辆绿色女装摩托车的车锁,并盗走上述车辆。后姚某、谭某将盗来的摩托车停放在二人居住的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南新二队一出租屋。3月25日晚,民警在该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姚某、谭某,并当场查获被盗的两辆摩托车。经鉴定,被盗两辆摩托车案发时共计价值人民币3250元。

两人均有前科

经过法院查明,在这次盗窃犯罪之前,两人都曾有“二进宫”的经历:被告人姚某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无独有偶,被告人谭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4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

金湾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共同行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某、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谭某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和谭某均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知多点

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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