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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贩毒十五年 一男子贩毒再获刑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23 11:07:3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赵岩 通讯员谢吉常 吴婥婧 何娟)从2001年开始,男子林某伴随着毒品时间长达15年。这15年间,他因吸毒、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相继被判刑、劳教或行政拘留。近日,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林某拒不悔改,近日再因贩毒罪获刑。

贩毒

现场交易被抓

经金湾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接到吸毒人员黄某的电话,对方称要购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约定在珠海市平沙镇某加油站附近交易。当天21时许,被告人林某到达上述地点,将一袋用金蓝色相间的黄鹤楼牌香烟盒装的“冰毒”贩卖给黄某,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二人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林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200元和粉红色小米牌手机1部,从黄某身上查获1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质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36克。

重罚

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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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已有十五年毒龄

金湾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林某因吸毒行为于2001年12月13日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吸毒行为分别于2008年7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4年9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处以行政罚款伍佰元;于2015年12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6年3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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