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捡到信用卡后多次从中取钱 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23 11:05:2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张伟宁 通讯员张剑明、吴婥婧、何娟报道:在地上捡到一张银行卡,还可以通过ATM机从卡里取钱,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90后的青年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他在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并没有归还,而是多次通过ATM机从卡中取钱,然后存入本人名下银行卡,结果没多久便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判刑。

据审理该案的金湾区人民法院介绍,22岁的张某老家在陕西,初中文化,去年12月,张某在打工的珠海三灶某宿舍拾得被害人田某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后其于2015年12月30日晚上至次日凌晨,持该银行卡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工商银行ATM机处,分五次从卡内取走人民币20500元,随后又持该银行卡到金湾区三灶镇邮政储蓄银行的ATM机处,分两次将卡内人民币14400元转账至其本人的银行卡。2016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回到老家陕西省千阳县,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30000元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入其本人名下新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并将定期存款单交给其父亲张某善保管,其余款项人民币4900元用于日常消费。

2016年1月23日,被害人田某发现异常情况后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掌握被告人张某有作案嫌疑,于2016年3月5日在陕西省千阳县汽车站将其抓获归案。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父亲将涉案款项人民币30000元提交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田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6月21日将人民币5000元提交法院,用于退赔被害人田某。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珠海特区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