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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接电线致人被电身亡 一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领刑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15 10:07:12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马涛 通讯员王彦、何娟报道:果园通电线路因存在安全隐患,被供电部门剪断停止供电后,果园住户阿梁私自接通被剪断的电线,不幸致附近一拾柴农妇触电身亡。昨日,记者获悉,斗门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阿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悲剧:私接电线致人死亡

2015年5月,供电所工作人员在对斗门某果园的通电线路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条通电线路存在安全距离不够、电线老化及残旧等问题,存在漏电可能,当即将该条通电线路切断,并将该情况告知了该线路实际使用人阿梁。

断电后,阿梁觉得没电生活不方便,于是,在未通知供电所的情况下,私自接上了线路。2015年6月下旬一天傍晚,有人在阿梁私接电线的荔枝林处发现了附近村民阿玉的尸体,阿玉身边还有一堆捡来的木柴。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体表及解剖未见暴力性损伤,现场尸体上方有一根电线,电线包皮有烧灼击穿,死者左手三个手指见电流斑,结合死者多器官淤血等征象”,鉴定意见为阿玉系被电击身亡。

事发后,阿梁在其家属的协助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一方损失15万元,被害人一方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阿梁的行为予以谅解。

判决:过失致死罪名成立

2015年12月,检察机关将阿梁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至斗门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梁在明知电线存在漏电可能的情况下,仅为生活方便私自将被供电部门剪断的电线重新接上,应当预见到自己私接电线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未预见到,而致发生他人触电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阿梁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依法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阿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提醒:安全用电无小事

法官提醒广大用户,安全用电无小事,家里接电线或发生用电问题时,一定要找正规的电力人员来操作或解决,千万不能麻痹大意,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不仅可能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更有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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