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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合伙专偷家鸡 两男子犯盗窃、抢夺罪被判刑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10-31 15:34:19 打印 字号: | |

采写: 本报记者 赵 岩

通讯员 谢吉常 吴婥婧 何娟

数人在一起合谋盗窃,视角却很独特,将盗窃的对象定在了他人的家鸡上。昨天,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被告人许某、张某盗窃、抢夺数罪并罚被判刑。

盗窃

四次盗窃他人家鸡

2015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许某伙同张某军、黄某海驾车去到珠海市三灶镇木头冲村某路一巷28号门口的鸡棚,盗走被害人曾某饲养的家鸡5只,此后三人又去到木头冲村某路二巷53号门口的鸡棚,盗走被害人关某饲养的家鸡7只,后将鸡卖掉分赃。经鉴定,被害人曾某被盗家鸡价值人民币860元;被害人关某被盗家鸡价值840元;2015年9月24日凌晨、2015年10月12日凌晨、2015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许某再次伙同他人,在三灶榆林村和红旗小林村、三灶英表村分别盗窃家鸡18只、9只和15只,被盗家鸡价值分别为2900元、1000元和2400元。

此外,被告人许某还和张某敲碎他人车窗,盗窃车内财物。综上,被告人许某参与盗窃五次,涉案金额9883元;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一次,涉案金额1883元。

抢夺

合谋飞车抢夺他人

金湾法院指控,两人曾合谋抢夺。其中,2015年10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张某伙同黄某海驾驶一辆摩托车行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屏北二路路段,抢夺在此步行经过的余某。黄某海先行下车在路边等候,被告人许某驾驶摩托车从后面靠近余某,被告人张某趁余某不备,抢走其手提包,随后被告人许某、张某接上黄某海驾车逃离现场。被抢手提包内有现金65元和OPPO牌R7t型手机、华为牌T1-10型手机各一部,被告人许某、张某和黄某海予以分赃。经鉴定,OPPO牌R7t型手机价值1966元,华为牌T1-10型手机价值690元。

判决

两人数罪并罚获刑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许某、张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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