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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工具在住所供人吸毒 男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10-24 15:22:05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赵岩 通讯员曹大起 吴婥婧 何娟)自制吸毒工具,还三次提供自己的住所给他人,供他人吸毒。昨天,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此案,男子杨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半年。

提供住所供他人吸毒

经金湾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杨某在珠海市金湾区新海花园2栋某房暂住。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某先后三次在上述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吸食毒品。2015年11月6日,民警在上述房屋内抓获被告人杨某和吸毒人员陈某,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供称曾两次向张某购买毒品的事实,后民警于2015年11月7日抓获张某,并因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立案侦查。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金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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