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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五次进班房的“惯偷” 因重操旧业获重判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13 16:28:35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赵岩通讯员谢吉常吴婥婧何娟)因为盗窃,曾经五次被行政拘留、拘役或判刑,陈某却仍没有悔改之意,这次判刑后不足一年,他重操旧业盗窃摩托车,被警方当场抓获。昨天,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陈某因盗窃罪累犯被从重处罚。

经金湾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来到平沙镇某街道,看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用工具将该摩托车盗走。陈某将该车推到路上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在其身上查获液压钳、撬棍、套筒各一把。经鉴定,该摩托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6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赌博,于2009年2月23日被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5月15日被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1年9月29日被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香洲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赌博,于2013年9月27日被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1月28日被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斗门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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