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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摩托车带人 司机乘客双双受伤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13 16:19:13 打印 字号: | |

  晚报讯(记者赵岩 通讯员曹大起 吴婥婧 何娟)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车后面还敢带人。男子驾车行驶在路上后,与对向行驶车辆相撞,致两人受伤。昨天,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此案,男子石某不仅要赔偿他人损失,还被判了刑。

  □事故

  摩托车撞小车

  经金湾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杨某沿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琴石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青木公司宿舍路段时,为避让正在此处掉头的由石某国驾驶的粤C牌小汽车,而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与被害人黄某驾驶的粤C牌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的粤C牌小汽车受损,被告人石某和被害人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调查

  系醉酒驾车

  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进行调查,发现被告人石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是对被告人石某抽血检查。2015年11月5日,经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人石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0日对被告人石某取保候审。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赔偿被害人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7.1元,被害人黄某对被告人石某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处罚

  被判拘役二个月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石某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黄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 珠海特区报社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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