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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三次与他人共吸冰毒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09-13 16:13:27 打印 字号: | |

曾经因为贩毒被判刑,但男子黄某却并未远离毒品。近日,黄某将自己的出租屋提供给他人,与他人共同吸食冰毒,被金湾法院宣判,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先后三次与人共吸冰毒

经金湾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2015年9月6日19时许、2015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位于珠海市平沙镇某卫生站左侧一楼的出租屋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邱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2015年9月15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珠海市平沙镇某卫生站左侧一楼的出租屋内将涉嫌吸毒的被告人黄某抓获,于当天对其吸毒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从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并送往珠海市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后供称其有容留邱某吸毒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3日对其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27日被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行为,于2006年9月25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

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因吸毒行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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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记者赵岩 通讯员曹大起 吴婥婧 何娟)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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