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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上盗窃人民币5200元——“飞贼”故伎重演终获刑7个月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08-03 16:08:2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赵岩通讯员谢吉常吴婥婧何娟)乘坐飞机,动了贪念,将附近乘客手提包拿出,从中盗窃5200元,被失主发现。昨天,记者从金湾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此案,男子高某因盗窃罪获刑7个月。

经金湾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搭乘成都至珠海的cz3768航班,座位号为46h。当日16时许,飞机飞行过程中,被告人高某走到后方48abc座位旁,将被害人谯某放置在行李舱内的棕灰色条纹相间手提包拿至自己的座位翻动,从该手提包内窃取现金人民币5200元,后将手提包放回原处。飞机安全员查实谯某的现金被盗后,控制被告人高某,公安人员在飞机降落后将被告人高某抓获。涉案的现金人民币5200元已发还被害人谯某。

据悉,被告人高某因身体原因,于2014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网上追逃。2016年3月1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到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因盗窃,于1987年10月7日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7月24日被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金湾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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