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对万顺龙、李细萍、江西鑫昌源投资公司标的额达2000万元债务纠纷一案进行执行。
2016年7月11日,在得知被执行人在江西萍乡有厂房、土地、机械设备、房屋、车辆、股权等财产,并有一笔巨额款项将汇入被执行人账户时,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我院执行局迅速组织干警和法警前往江西萍乡进行调查和查封工作。
法警支队接到案件配合执行通知后,第一时间了解与案件相关情况,快速制定预案部署任务,并提出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迅速派出有多次配合执行工作经验的法警胡华利、张志两位同志协同执行局干警陈雪曼赴往萍乡市安源区和芦溪县开展执行任务。
萍乡是个发展相对落后的城市,交通极为不便利,本次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发现单银行账户就多达五十余个,分布在市级县级二十余个网点,由于当地司法协助业务不完善,无法在一个网点同时对相同银行的多个账户进行查封而必须去到各个账户开户的网点,且在办理司法业务时必须两个人全程在场录像或拍照方能进行,办理过程中银行需要层层审批,耗时长,如若按照此做法,会严重降低执行效率,可能未等到冻结完成,资产就已被转移,且被执行人在当地有一定有影响力,执行不当很可能影响申请人债权的实现,针对这一情况,配合执行的法警迅速对分布网点进行研究,最大限度缩短执行时间,同时与银行领导进行协商,三位干警进行交替形式互相配合,每天早起晚归,中午不休息,配合执行法警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所有账户的冻结任务,二十余个网点间的直线距离加起来过百公里,徒步行走距离加起来超过20公里。
在查封土地时,恰巧遇到当地政务部门系统的整合改革和办公楼的搬迁,系统档案被封存,暂时无法查询或查封,在与对方领导协调后决定给予我们人工查询。在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自行提供的土地信息在当地档案无法查到,且当地政务部门表示确无此档案,此情况下被执行人很可能另有“隐情”,三位干警决定加快执行进度,立即前往该被执行人的公司进行实地查封。因案卷材料显示被执行现场地址模糊,无法通过地址找到公司实际所在地,经过多方寻访,终在当地村民的引导下到达现场,位置甚为偏僻,正是该被执行人公司的厂房。
该厂房占地数百亩,有大型机械设备数台、地上建筑物和储煤场,在现场查封过程中,遇到自称“当地村长”的阻扰,称有一厂地为自己出资建造,归自己所有,并非江西鑫昌源投资公司所有,但拒不出示证明信息和个人身份信息。该“村长”态度极为强硬,为避免肢体冲突发生,法警支队干警立即启动司法记录仪并告知该“村长”阻碍司法执行的严重后果。该“村长”态度迅速缓和,同意尊重法院执行。经过一个上午的协调和沟通,最后以先查封后提异议的方案对该公司地上建筑物和机械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在执行笔录上记录全程详细情况,通过努力克服了重重困难,顺利完成执行任务。
此次执行的启示:
一、提升威慑力是顺利执行案件的保障。执行案件时要我们执行人员规范着装,携带必要装备,配带远程单兵执法取证系统和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保持严整的警风,展现出执行法警的震慑力,确保执行现场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性。
二、快速反应是执行工作的关键。一旦掌控了信息必须迅速做出相应部署,特别是对有可能转移财产案件情况,要迅速反应,立即行动。
三、讲求工作方式,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保证。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被执行人妨碍执行工作时,采取先礼后兵形式,加强法律宣讲和沟通协调,不轻易采取强制手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采取相对应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