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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朋友没打欠条 凭电话录音打官司败诉 法院:录音无法证实两人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16-07-12 09:17: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借款借据,提供的三段电话录音也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因

借款纠纷 朋友对簿公堂

小周到斗门法院起诉称,他与被告阿南是朋友关系。2012年6月,被告说没钱还信用卡透支款向其借款。小周通过ATM机现金存款向阿南的银行卡打入借款7000元,两人约定一个月内归还,超期按15%计算年利息,且阿南在2015年3月口头承诺逾期归还加偿5元/日的违约金。由于考虑到与被告是朋友,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小周借钱时没有要求阿南写借款凭证。借款到期后,阿南未按时还款,小周将阿南告至法院。诉请判令阿南返还欠款本金7000元及由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止利息共2100元(以银行无抵压贷款利率即年息15%计算)。为证明其主张,小周向法院提交了他与阿南之间的三次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被告阿南辩称:他与原告小周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小周所提交的三份录音材料显示,两人在通话过程中一直提及第三方李某,涉案债务是第三方李某欠小周的债务,而非被告阿南欠小周的债务。

上告

举证不利 原告被判败诉

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称并未与被告签订借款借据,而其提供的三份录音材料显示,双方并未在录音中提及被告借款的经过、理由、用途等情况,无法证明双方有形成借贷关系,也无法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的借款经过相互印证。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被告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也仅能反映被告名下的两张信用卡在2012年6月25日有存款记录,无法证明该存款系原告存入被告账户的借款本金,亦无法证明该存款记录与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之间的关联性。鉴于被告对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实际存在借贷关系。

近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话你知

借款人要保留书面凭证

债权人主张债权,必须对债权真实存在负举证责任。在借款过程中,债权人一定要让债务人出具书面的借款凭证,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以代替现金支付方式,对于大额款项,应保存汇款凭据等,不能因为双方系亲戚、同事、亲属、朋友等关系忽视书面证据的保存。否则,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在没有借款凭证,又无其他证据情况下,债权人的诉请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珠江晚报记者 郑振华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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