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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对两名抢劫杀人犯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6-07-01 10:13:39 打印 字号: |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昨日,珠海中院对两宗抢劫案的两名罪犯执行了死刑。二人均在抢劫中致被害人死亡,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

案件1:

尾随嫖客抢劫杀人

2007年5月6日,闫讴与女友王某(已判刑)来到珠海市拱北街头,看见被害人乔某正在招嫖。待乔某带着卖淫女驾车离开后。闫讴与其女友立刻打车尾随其后。

等乔某停车后,闫讴与女友也跟着下车。闫讴让其女友望风,自己持刀上前去拉开乔某的车门,并持刀威胁乔某。乔某反抗,闫讴就朝乔某的胸腹部捅刺一刀。

乔某从车内出来与闫讴对打,闫讴又捅刺乔某,致乔某胸部主动脉根部及左心房破裂死亡。随后,闫讴从乔某身上劫走一条白金项链和2000元人民币。

事后,闫讴带着女友王某逃至辽宁省沈阳市。王某销售白金项链得了3万余元,分给闫讴2万元。后来,闫讴因另案被捕。

2014年12月5日,珠海中院认定被告人闫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闫讴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8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闫讴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闫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闫讴持械劫财,致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和致人死亡的凶手,且在逃期间继续实施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予以并罚。依法核准原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闫讴死刑。

案件2:

借钱不成劫杀邻居

被告人翟志德和被害人张某勇,原本是租住在珠海市金湾区某住宅的邻居。2014年7月24日,翟志德因经济拮据想向张某勇借钱,并计划如果借钱不成就杀死张某勇然后劫财。

当天下午6点,翟志德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支胡椒喷雾器,来到邻居张某勇家借钱未成后,拔出水果刀向张某勇背部、胸部、颈部等部位猛刺二十余刀,导致张某勇右颈内静脉破裂、右颈外动脉断裂、左肺刺创,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

翟志德在杀死张某勇后,从其家里拿走了一个内有250多元人民币的钱包,一个平板电脑和一个剃须刀等。

作案第二天,翟志德被警方抓获,后被逮捕。

2015年4月10日,珠海中院认定被告人翟志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翟志德没有上诉。

最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翟志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并系累犯,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法核准原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翟志德死刑。

采写:南都记者朱鹏景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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