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李某在婚前与其母亲购买了一处房产,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珠海中院法官认为,本案中的房屋是李某及其母亲共同共有的财产,其母亲应占50%,李某实质上在婚前只购买了该房产的50%,只能就该部分进行分割。
李某、朱某于2005年9月8日在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2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李某将朱某告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经查,2003年5月26日,李某与其母亲曹氏在珠海购买了一处房产,购买价为272414元。该房产权于2004年7月5日登记在李某与李某母亲曹氏名下,为二人共同共有。
香洲法院认为,该房系李某婚前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及其母亲名下,应属李某及其母亲个人财产,但李某在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对房屋的升值有所贡献,故房屋的升值部分中有相应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
一审判决后,李某与朱某均不服,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该房屋是李某及曹氏的共同共有财产,曹氏应占50%,李某实质上在婚前只购买了该房产的50%。所以,将案外共有人曹氏应占50%的房产予以分割,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南方日报记者 崔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