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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驾撞撞撞 奔驰变成“碰碰车”
  发布时间:2016-05-26 10:54:26 打印 字号: | |

记者近日从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醉酒驾驶的案件。李某在酒后驾驶,在一个小时内陆续碰撞了5辆小汽车,最终被香洲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一小时内连撞五辆小汽车后逃逸

2016年4月5日20时55分,李某酒后驾驶奔驰小汽车沿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景花园路段、沃尔玛路段、港昌路段、拱北国华花园路段、北山牌坊路等路段行驶。在短短一个小时的行驶过程中,该奔驰小汽车不断碰撞沿途车辆,每次碰撞到车辆后李某不仅没有停车等待交警处理,反而继续开车向前行驶,然后不停撞坏沿途车辆,先后共造成五辆小汽车发生损坏。交警不停接到市民的报警,根据市民的描述锁定肇事车辆,最后在南湾大道北山牌坊路段把肇事车辆截获。经抽血检验,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1.82mg/100ml。

当交警将李某带回交警大队询问时,女子逐渐酒醒,发现自己身处交警大队时非常后悔,并且向交警反复称自己是良民,平时很遵守交通法规的,只是因为傍晚去吃饭喝了酒导致精神不在状况,才会做出不断碰撞沿途车辆的疯狂行为。随后,李某主动向被害车辆的车主赔偿了有关损失。

法院认定:情节严重不适用从轻处罚

香洲区法院认定,李某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虽然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主动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本应该可以从轻处罚。但是,李某醉酒驾驶车辆,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又与多台车辆发生碰撞,直至其车辆无法行使才被迫停止,李某的驾驶行为极其危险、疯狂,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治安。因此,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李某不适用从轻处罚。

法官劝诫各位车主,一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有些老百姓对法律认识不到位,以为酒驾被抓不要紧,只要能够如实供述和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并不适用从轻处罚。

金羊网记者  吴国颂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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