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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法院以司法建议化解多起金融信贷风险
  发布时间:2016-05-20 10:28:48 打印 字号: | |

针对金融借款案件普遍存在的手续不规范、监管不力等问题,斗门法院向多家银行发出司法建议,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复函采纳建议,日后将加强贷款调查和贷后管理,积极配合金融借款案件诉讼。

贷款买房、买车未能及时还款,银行起诉贷款人

2013年3月28日,38岁的山东人陈先生因购买汽车之需向原告珠海某银行斗门支行(以下简称斗门支行)申请办理贷记卡购车专项商户分期业务。后原告斗门支行审批通过后,向被告陈先生发放了贷记卡。2013年5月17日,被告陈先生持上述贷记卡通过珠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门店POS机刷卡支付购车款34万元。

2013年7月5日,原告斗门支行与被告陈先生签订一份《贷记卡购车担保分期付款合同》。2013年7月5日,陈先生的前妻张女士(涉案借款产生的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斗门支行出具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无条件对涉案合同项下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3年7月8日,原告斗门支行与被告陈先生就涉案抵押汽车向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陈先生自2014年7月23日开始拖欠分期资金本息,截止2015年8月23日,被告陈先生已连续十四期未按期还本付息,尚欠原告农行斗门支行贷款本金207 052.96元、利息24 335.67元、滞纳金3 651.90元。

原告斗门支行遂将陈先生和张女士一起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贷记卡购车担保分期付款合同,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车辆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陈先生、张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斗门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原被告双方合同解除,被告陈先生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7052.96元及利息,被告陈先生偿还原告滞纳金3651.9元,原告在上述贷款本息总额范围内对被告陈先生名下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女士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借贷环节漏洞多,斗门法院向银行发司法建议

据了解,2015年斗门法院共审结175宗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涉及标的额5071万元,调撤案件数仅17宗。在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过程中,斗门法院发现该类案件普遍存在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漏洞、送达难、金融机构出庭人员诉讼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

据斗门法院民二庭法官解释,信贷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银行在房贷前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考查不细致,在诉讼中,一些银行无法提供涉诉借款人的准确联系方式和地址,增加了债权实现的难度;一些银行对贷后的考察及借款人偿还能力等贷后监督工作,均无具体规定,大大增加了贷款回收的风险等等,另外诉讼中还存在送达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后续程序的开展,在此情况下,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既增加了银行的经济负担,又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而因被告缺席情况较多,该类案件的调解机率较小。

为提高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成功率,缩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周期,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及双方纠纷,斗门法院遂向多家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切实做好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增加关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条款,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难题,缩短金融借款案件审理周期;起诉前和起诉后均应主动并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司法建议发出后,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岸支行复函反馈,对斗门法院提出的建议予以采纳,加强贷款调查和贷后管理,积极配合金融借款案件诉讼。

南方日报记者  崔森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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