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据公诉机关初步审查,2010年至2013年期间,珠海市安普路服饰公司(安普路)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霞伙同河南诺尔斯服饰有限公司(诺尔斯)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天、钟某豪、任某枝和中山市威尔马服饰有限公司(威尔马)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秦某、公司财务人员被告人朱某清、郭某虹、李英(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其设立、控制的诺尔斯公司、威尔马公司为安普路公司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通过非法中介人员被告人张某勇、蒋某锋等人掌握的无需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为其“配货”,以假报出口的方式获取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某霞等人利用上述虚假报关获取的出口报关单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向珠海市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多名被告均反驳指控
经查,2010年至2013年期间,安普路公司骗取出口退税5700余万元,其中珠海市国税局已退安普路公司4500万元;安普路公司已经申报退税但因案件核查未退税额为1200万元。
庭审现场,多名被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有反驳,并未当庭认罪。作为案件核心人物黄某霞还多次强调自己从未骗取退税,和其余被告公司只是代理关系,所有出口均有实物出口,并未违规骗税。而对被告人的反驳,公诉人员均现场一一以证据予以回应。
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公诉人员认为,安普路公司、威尔马、河南诺尔斯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被告人黄某霞、黄某天、钟某豪、任某枝、秦某、朱某清、郭某虹、张某勇、蒋某锋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沈某锋明知张某勇的行为是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在审理该案,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珠江晚报记者 卢展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