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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男子婚姻中存在过错,离婚时无缘房产
  发布时间:2016-05-03 10:08:36 打印 字号: | |

4月27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被告崔先生长期在外赌博,不理家事,导致其与妻子蒋女士感情破裂。法院在认定双方财产分割时,考虑到男方的过错情形、女方的重大牺牲以及子女的归属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判给蒋女士,其只需向崔先生支付28万元的补偿款。

崔先生与蒋女士于2008年2月5日在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8月共同生育一女小欣(化名)。据蒋女士透露,两人在婚前感情尚可,但婚后崔先生经常外出不归、赌博、甚至挪用幼儿园公款用于赌博,双方时常吵架,蒋女士曾多次搬出、另行居住。2015年4月,她一气之下带着小欣彻底搬走,分居至今,期间起诉至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两人在海伦花园有一处房产,2010年1月购买,由双方各占50%产权。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该房产目前市场价值为70万元,双方均主张取得该房屋产权。

香洲法院认为,该房产购置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由于双方均主张取得该房产权,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认定该房全部产权归蒋女士所有为宜。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该房产目前的市场价值为70万元,故蒋女士应补偿崔先生35万元,崔先生取得补偿款后,应协助蒋女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后,蒋女士不服,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将房屋补偿款改为21万元。珠海中院认为,蒋女士上诉主张崔先生好赌,屡劝不改,系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崔先生对此存有过错且蒋女士对家庭做出重大牺牲,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当多分等,对此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珠海中院酌情认定,蒋女士可分割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的60%,即蒋女士只需按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的40%即70万×40%=28万元,向崔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

南方日报 崔森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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