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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未给试驾车上牌 交通事故负6成责任
  发布时间:2016-04-29 09:30:59 打印 字号: | |

4月2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涉案汽车销售公司在既没有为涉案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又没有为涉案车辆申领号牌的情况下,将车辆驾驶至道路上提供给买车人试乘试驾,后者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此案一审认定销售公司承担事故40%的责任,但珠海中院认为,销售公司的过错行为远大于驾驶人的过错。据此认定销售公司自负六成责任。

2014年12月,郑先生与珠海市卓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某公司)签订购车合约,并于次年2月,在袁先生陪同下一同验车。验车结束后,袁先生驾驶该车辆上道路行驶,郑先生同车搭乘。当日14时24分,在珠海市蓝盾路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此次事故由袁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时认为,卓某公司工作人员既未查验并复印留底袁先生驾驶证,也未签订试乘试驾协议,庭审中还称并无统一的试乘试驾流程,无固定的试驾车辆,销售人员可任意提供新车供顾客试驾,可见管理存在严重疏漏。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卓某公司自负40%赔偿责任,袁先生负担60%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袁先生不服,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卓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珠海中院认为,卓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 在既没有为涉案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又没有为涉案车辆申领号牌的情况下,仍然把涉案车辆驾驶至道路上提供给试乘试驾。卓某公司的行为客观上存在严重过错。其过错行为远大于袁先生的驾驶过错。据此,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责任划分不当,并予以纠正,酌定卓某公司自负60%的责任、袁先生负担40%的赔偿责任。

南方日报记者 崔森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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