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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级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拿”东家技术自立门户 结果判了3年赔800万
  发布时间:2016-04-26 09:48:27 打印 字号: | |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生活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踩到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雷区。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洲法院发布多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据了解,2015年10月29日起,我市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技术秘密等类型外)统一由香洲法院管辖审理,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该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15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3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2件。香洲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称,目前我市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处于持续上升态势。

案例1

从老东家“拿”技术开公司

从老东家“拿来”技术自立门户

被告人房某从原告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公司)辞职后,和妻子付某一起成立了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微公司),利用“老东家”欧比特公司的技术生产销售产品,最终获刑三年,被判罚金及赔偿共计800多万人民币。

据了解,欧比特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主要经营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及硬件产品等。2003年该公司着手研发某IP核技术。当时,房某作为公司的技术负责人,专门负责研发此技术。2005年10月,在涉案IP核技术尚未研发完成的情况下,房某提出辞职。实际上,房某早在辞职之前,已与妻子付某及其他伙伴成立了一间新公司——矽微公司,经营范围与欧比特公司相同。由于该IP核技术尚未研发完成,同年12月,老东家欧比特公司又出资人民币5万元,委托房某继续研发相关技术,并与房某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研发成功后技术成果归欧比特公司所有,房某负有保密义务。次年4月,房某完成研发,将相关技术成果交给欧比特公司。时隔三年之后,欧比特公司发现房某所在的矽微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与涉案IP核技术相关的产品。欧比特公司立刻申请了鉴定并报案。

侵害商业秘密被判三年

2013年,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矽微公司、房某犯侵害商业秘密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矽微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罚金250万人民币;判决被告人房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人民币。房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15日,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面临刑事处罚的同时,房某难逃民事索赔。欧比特公司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前往市中院起诉矽微公司、房某、付某侵害其技术秘密,并向三被告主张民事赔偿500余万元。去年12月,市中院判决被告房某、矽微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欧比特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多万元。据悉,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如何保障商业秘密 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市中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庭长陈发启支招,商业秘密保护首先要未雨绸缪。企业要强化风险意识和主动保护意识,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贯穿于商业秘密开发、使用和管理的全过程。企业要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切实关注企业员工(尤其是技术人员和高管)的待遇,妥善处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技术人员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如果侵权行为已发生,企业要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及时补救,选择民事或刑事保护途径维权。

案例2

员工受雇卖假名牌 被判入刑

汤某是珠海某商行的店员,2013年3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正在店内销售假冒CHANEL、PRADA、LV牌皮包、BREITLING等品牌手表、GUCCI等品牌皮带假冒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48万余元。

法院认为,汤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到汤某是犯罪未遂,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商行老板的行为无疑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员工汤某尽管只是销售员身份,但其受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在整个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也构成了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3

违法销售品牌标识 篮球服赔六千元

某零售体育用品店个体户何某从2014年底开始销售印有“安踏”注册商标标识的篮球服,单价为50元/套。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下简称安踏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公证处在何某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侵权产品,取得了相应证据。

安踏公司认为,何某未获任何授权许可销售公司产品,侵犯了安踏公司的商标权,给安踏的品牌声誉、产品销量及经济利益造成影响,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索赔3.2万元。何某表示其虽有侵权的事实,但对安踏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是极其有限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安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何某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何某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判决何某赔偿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醒

“安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注册商标属安踏公司所有。何某因未经安踏公司许可,虽只是销售价格不高的篮球服,其行为也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珠江晚报记者 庞晓丹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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