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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未到指定厂修起纠纷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6-04-07 10:19:51 打印 字号: | |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因不满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到指定维修厂修理汽车,导致理赔估价偏高不予认可。日前,珠海中院二审此案,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3年8月27日,卓某驾驶粤CT××××号车行驶至香洲区健民路交人民路红绿灯处时,追撞上李某驾驶的粤C6××××号车,造成粤C6××××号车车尾左后角保险杠、灯、后尾左角灯、砂板碰损,交警部门认定卓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郭某是卓某驾驶的粤CT××××号车的车主,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李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卓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车辆修理费51778元,某保险公司认为是李某自行委托的且评估价格高于市场价格,不予认可。关于车辆损失评估费2371元,某保险公司认为是李某自行委托,也不予认可,郭某、卓某也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

珠海中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粤C6××××号车后尾箱盖门碰损,再从李某提供的照片来看,粤C6××××号车尾部的损坏较为严重,珠海市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后桥、尾盖、尾箱备胎、左右避震等部位需要换件合理。某保险公司认为评估价格偏高,应当举证证明评估价格偏高,但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实相关配件商的报价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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