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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异地被盗刷347万元 法院判银行全额赔偿持卡人损失
  发布时间:2016-03-10 09:35:33 打印 字号: | |

一澳门籍女子在珠海某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后该卡在异地被盗刷347万元,该女子诉相关银行赔偿损失。日前,珠海中院二审此案,判决相关银行全额赔偿持卡人的损失。

胡某于2007年1月18日向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申请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并设置了交易密码。2014年9月11日,胡某的借记卡在另一银行天津分行的特约商户天津市武清区某办公用品经营部发生了五笔消费交易,总金额347万元。

胡某于2014年9月11日1时49分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报案,并陈述称其本人及其借记卡均在珠海市内,而该借记卡内的资金却被在天津市武清区某办公用品经营部的POS机盗刷347万元。开卡银行于2014年12月24日就涉案5笔交易向中国银联争议委员会提起争议裁判申请,并于2015年1月6日向中国银联争议委员会提交了争议裁判申请补充说明材料。

法院认为,本案胡某为澳门居民,本案为涉澳借记卡纠纷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某银行珠海迎宾支行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本案应当适用内地法律。涉案银行卡账户短时间内在异地(天津市)发生五笔交易,而当时胡某本人及其借记卡均未离开珠海市,一审法院确信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资金交易属于伪卡交易,银行需赔偿胡某损失。

一审判决后,该银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珠海中院认为,胡某向涉案银行珠海迎宾支行申请办理了借记卡并将资金存入该行,双方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首先,作为发卡行,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应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不被非法使用。对于该银行主张的系胡某未妥善保管密码造成银行卡被盗刷,因为银行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可。伪卡盗刷行为的发生说明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故银行应当承担由此造成持卡人的损失。其次,银行对持卡人负有全面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义务。根据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该银行负有按照胡某的指示,将存款按约支付给胡某或者胡某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胡某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因此,胡某借记卡内的存款被异地伪卡盗刷造成损失,相关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犯罪分子或相关过错方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发卡银行向胡某支付3470000元及利息。

记者刘雅玲

来源:珠海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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