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珠海一楼盘迟交楼 法院判决开发商要向业主赔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6-02-24 15:07:59 打印 字号: | |

延期交房且货不对板,而开发商则称不可控和政府因素致迟交楼求免责,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开发商赔付业主逾期交楼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业主李某与珠某公司签订《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应当在2013年9月30日前交楼。合同还约定,逾期交楼由开发商按日向李某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珠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通知业主办理入伙手续。李某以珠某公司交付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为由,至今未予收楼。

该开发商表示,延迟交楼属于“不能控制的原因和政府的原因”,属于合同中第七条约定的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形,并列出延期交楼的四个原因,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珠海市供电局改变已批准的供电方案原因一是因为珠某公司更改了报装容量,二是因为供电方案即将过期,是因珠某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但珠海市供电局改变供电接驳口位置则属于政府规划调整行为,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做出的,证据充分可作为免责事由,并经测算认定因此免责的天数合计为95天。而马戏节保供电时间已予以免责,不作重复计算。小区超市要求“封闭中庭”等调整也不应作为免责事由,最终,法院判决珠某公司依据235天违约时长,向李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6587.34元。

羊城晚报记者陈荷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