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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男子开设公司贩毒50余千克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6-01-15 10:44:10 打印 字号: | |

为了牟利,珠海一男子以开设公司为掩护进行贩毒。14日,珠海中级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该男子死刑。宣判过后,该男子随即被押赴刑场。

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1年, 被告人范某林以珠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为掩护和据点,纠集被告人林某城、范某波等多人(均已判刑)从事毒品交易活动。

2012年2月18日,范某林安排被告人范某波等人前往广东陆丰市购买毒品。当晚19时许,被告人林某城、黄某生在珠海南溪村附近的105国道被警方抓获,警方当场从车牌为粤CM56XX的轿车车尾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 (冰毒)25060.26克;同时警方在珠海前山某花园4栋某房抓获被告人范某林,查获甲基苯丙胺 3742.9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80.35克、咖啡因粉末955.40克、制式手枪子弹22发和现金人民币326000元、港币251100元。

警方在某贸易有限公司门口及公司内抓获被告人范某波、林某林等人,查获甲基苯丙胺 188.50克、制式手枪子弹3发、现金人民币69000元,并从粤B259XX轿车内查获人民币310000元。在前山翠前南路某号5栋某房抓获被告人李某尾,从该房保险箱内查获人民币79000元、甲基苯丙胺772.40克。警方还在香洲某小区1栋某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981.80克。

据统计,警方共查获被告人范某林贩卖的甲基苯丙胺49745.8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80.35克、咖啡因粉末955.40克、并查获制式手枪子弹25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林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于是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范某林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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