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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母异父四兄妹官司 长跑六年争拆迁补偿
  发布时间:2016-01-07 15:30:50 打印 字号: | |

老母亲去世近20年,留下的房产拆迁获赔。同母异父的四兄妹为了赔偿金,闹上了公堂。由于老房子此前的房产证办的是两位儿子的名字,自称维护房屋、为母还债的两位女儿近日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分房产的诉求,拆迁补偿款被判给两位儿子。至此,手足官司打了近六年结束。

老母亲去世 房子写了儿子名

法院审理查明,曾某雪、曾某平为陈某英与曾某初所生的女儿和儿子。曾某初去世后,陈某英与刘某结婚并生育儿子刘某明及女儿刘某霞,四兄妹均为港澳居民。

本案当事人讼争的房屋———珠海市前山某号最早是陈某英从亲戚处租赁而来,1968年前后陈某英对该房屋进行了加建。1988年11月,曾某平、刘某明共同向国土部门提交《土地申请书审批表》,1990年3月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向刘某明发放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该使用权证未将曾某平列为土地使用者,但该使用权证所附《宗地图》记载的“单位名称”为“刘某明、曾某平”。

1995年陈某英去世,未留下遗嘱,遗产也没有分割。2001年9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向珠海市城中旧村改建办公室出具《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确认争议房产为“业主曾某平、刘某明(是香港同胞)”

此前兄弟姐妹的矛盾并未爆发,直到2008年10月8日,刘某明与珠海市某房产公司签订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公司补偿并支付了刘某明房屋以及相关权益。

2010年,哥哥曾某平向一审法院起诉弟弟刘某明,要求确认曾某平享该房地产权补偿权益50 %权利,并返还相关拆迁赔偿款。2010年10月2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曾某平的诉求,刘某明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房产证不是老人名 不属遗产

哥哥分到了赔偿款,姐妹也不服气地向法院起诉。此后,刘某霞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法院相关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989年刘某霞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1998年房屋坍塌后又出资进行了维修并加建61 .58平方米,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权益的50%应当归刘某霞所有,2013年10月1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珠中法民三撤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认定“刘某霞知道3252号案件诉讼的存在,其应当自行提起诉讼参加该案审理,但刘某霞并未提起,且刘某霞亦没有证据证明有妨碍其提起诉讼的客观事由,刘某霞因自身过错未参加3252号案件的诉讼,不符合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驳回了刘某霞的起诉。刘某霞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刘某霞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收到法院判决后,妹妹刘某霞仍是不服,拉上大姐曾某雪,姐妹再次将兄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东野直街房地产拆迁补偿权益50%的份额,同时在继承前,应当优先清偿债务,即刘某霞代母亲偿还的欠款83000港元。姐妹俩认为,房产不是曾某平和刘某明的,而是母亲的遗产,自己也该分得一杯羹。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曾某雪、刘某霞应当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系其母亲陈某英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事实。但此前曾某平起诉刘某明的诉讼已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均认定上述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刘某明和曾某平,并非陈某英的遗产。并且由于没有强有力的举证,曾某雪、刘某霞本案主张涉案房产系其母亲陈某英的遗产,理据不足。

最终,法院并未支持曾某雪、刘某霞的诉求。此外,由于涉案房屋并非陈某英的遗产,陈某英的债务也不应从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中优先清偿。曾某雪、刘某霞关于继承前优先清偿刘某霞代其母亲陈某英偿还的欠款83000港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采写:南都记者朱鹏景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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