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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离职人力主管索赔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5-12-31 15:48:55 打印 字号: | |

公司的人力主管,却在离职后以未与公司签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律支付双倍工资和赔偿金。公司则表示,对方自己是人力主管,自己带走了自己的合同,属于恶意诉讼。日前,马先生几次诉讼均被驳回。法院表示其身份特殊,无法证明自己未签合同一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马先生表示,自己2014年2月17日入职珠海某工程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任人事主管。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的起草、入职和离职手续的办理,同时负责除总经理外的所有劳动合同的保管。马先生称曾向公司提出签订月工资额7000元/月的书面劳动合同书,但多次未能达成,气急之下撕碎其未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并于2014年8月初申请离职,2014年8月31日被批准离职,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拖至2014年9月17日才办理交接工作并结清2014年8月工资,社会保险也于2014年9月起终止。

离职之后,马先生前往仲裁委要求进行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3月17日至8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8500元,以及未及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100%加付赔偿金38500元,以上共计77000元。仲裁驳回马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马先生遂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马先生作为人事主管,负责起草和组织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却主张自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生活常理。马先生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其办理完毕在职期间的工作的全部交接,因此,法院对马先生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说法不予采信。据此,马先生诉请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珠海中院表示,鉴于马先生认可该份劳动合同由其保管,故其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马先生未能提供该份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再次驳回马先生诉求。

焦点

究竟是否签了合同?

作为公司人力主管,为何没签合同?马先生表示,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都是按公司流程签订,根据公司规定基本都是填固定工资3500元或3500元以下,但其考虑到其实际工资是7000元,所以其就写了7000元,公司总经理审核不通过,双方交涉了三四次,但总经理还是不同意,大概7月底马先生就把合同撕掉了。公司主张没有规定必须填3500元,基本都是实际工资多少合同约定的工资就是多少,该公司代理人的劳动合同就可以证明。

公司表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且归马先生保管,但马先生离开公司时并未办理劳动合同等文件的移交手续,马先生擅自将劳动合同带走。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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