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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证被罚五千元 南沙法院对一证人开出首张罚单
  发布时间:2015-12-21 09:31:51 打印 字号: | |

注意了!证人上庭说假话要受到法律制裁。广州一名男子在一起借贷纠纷中提供虚假证词,在庭审中多次改证词,还与书面证词相矛盾。记者昨日获悉,该男子最终被南沙法院罚款5000元,这是南沙法院建院以来对证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证人:

为借款案作证前后矛盾

10月15日,李某来到南沙法院东涌法庭起诉冯某,称冯某分别于2013年借款40000元、2014年借款1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申请证人何某出庭作证,并提交了何某手写的书面证词。

该证词中,何某自称与冯某是朋友关系,冯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李某借款40000元一事,他亲自在现场见证;曾于2013年8月18日带冯某和李某到市桥的工商银行,由李某在ATM机提款给冯某40000元,后冯某写借条给李某。2014年7月17日,冯某到士多店向李某借款15000元,其本人在场见证。

庭审时,经办法官告知证人何某出庭作证的义务,何某表示自愿作证,且当庭签署了保证书并宣读。但在法官询问时,何某却作出与书面证词完全不同的陈述。刚开始说2013年8月18日,他和李某在冯某家里,由冯某签了一份向李某借款40000元的借条,之后和李某去市桥的工商银行转账40000元给冯某,全部是转账而没有现金”。庭审时何某多次更改证词,庭审的证词相互矛盾,称“2013年8月18日冯某立下借据后我就去工作了,我没有去市桥的工商银行”“转账多少钱我不清楚”。当法官询问其原因时,证人何某只说记不清楚了,拒绝对矛盾予以解释。

法官:

证人妨碍查案应追责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则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证人何某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严重妨害到法官对案件的查明。因此根据其情节,对何某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限其在3日内交纳。

据悉,何某收到该决定书后,按照该处罚决定在限定时间内交纳了5000元罚款。

经办法官表示,该决定是南沙法院建院以来对证人开出的第一张罚单。法院受理的其他类型案件中也存在证人出庭作证情形,此举对证人虚假陈述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将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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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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