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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院审理一起“承包门诊科室 发现无资质索退款”案件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11-30 09:24:37 打印 字号: | |

闹心事

市民边某与斗门一家门诊签订合作协议,在该门诊开展疼痛科(理疗、推拿针灸)诊疗业务,在支付押金和管理费后,边某发现门诊并无疼痛科诊疗科目资格,遂要求退款。而门诊方表示跟对方合作的并非疼痛科,而是普通理疗。日前,珠海中院对这起纠纷进行了宣判,认定合作协议实为承包,应当认定无效,予以退款。

2015年3月10日,边某作为乙方与甲方斗门现代门诊部签订《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边某将在现代门诊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疼痛科(理疗、推拿针灸)诊疗业务,现代门诊部提供场所,统一配发提供处方、治疗单、检验单、工作服等,费用由边某自理。同时疼痛科执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边某有权自行聘用医护人员,负责科室并负责人员工资、医疗保险、广告费、水电费等费用。该协议约定3年,每月管理费8000元,一次性缴纳押金2万元。如协议未到期,边某因某些原因提出终止协议,将取消本协议押金2万元。

苏某、边某分别代表甲、乙方在该份协议书上签了字。边某于2015年3月3日缴纳了押金2万元,同月12日又缴纳了管理费8000元。

2015年3月18日,边某通过E M S向现代门诊部发出书面通知(落款日期2015年3月13日),认为现代门诊部不具有疼痛科诊疗科目资格,双方名为经营合作实为承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认定《经营合作协议书》无效,要求现代门诊部在两天内返还其支付的2 .8万元。但双方就退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对于边某要求退款的行为,门诊一方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有效,开展的诊疗业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理疗、推拿、针灸,并非传统概念上的疼痛科,卫生部门规定必须二级以上医院才具备开设疼痛科室条件。对此双方都是清楚的。《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是合作而非承包,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为边某违反了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故其所缴纳的费用不予返还。由于边某自己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无法开展诊疗工作,根据《经营合作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边某至今不能到卫计局办理医生注册,故自己可不退还押金和管理费。

焦点争议

协议是否有效

对于边某的起诉,法院也查明,边某确实没有执业医生资格。法院认为,《经营合作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双方种种约定都是双方就疼痛科(理疗、推拿针灸)诊疗业务建立承发包关系所作出的约定。边某没有执业医生资格,本身不具备行医条件;而现代门诊部作为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明知自身没有疼痛科诊疗科目,也不具备开设疼痛科诊疗业务的资质,双方均不存在合作开展疼痛科诊疗活动的基础。因此,《经营合作协议书》是名为合作实为承包,其核心内容是现代门诊部以合作的名义,变相地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给边某使用,该协议书明显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因此《经营合作协议书》认定无效,现代门诊部依法应当将收取的2.8万元返还给边某。二审珠海中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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