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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一女子法庭自残被司法拘留十日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11-23 17:01:02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阿光(化名)与被告阿莲(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时,被告阿莲以自残行为哄闹法庭,严重扰乱庭审秩序,被斗门区法院依法处以司法拘留10日。

2015年10月21日上午,斗门区法院依据原告阿光的申请,在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阿光诉被告阿莲离婚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阿莲表示不同意离婚,加上想见在外地上学许久未见的儿子,情绪激动,取出随身携带的细小锐器,在自己的左胳膊内侧连划三下。

法庭人员见此情形,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值庭法警及时制止了阿莲进一步自残行为,并在紧急包扎后火速将阿莲送至医院治疗。经过简单治疗,阿莲随后在家属陪同下离开医院。

2015年11月23日上午,斗门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从原被告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来看,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而且原被告的三个小孩均正处于求学阶段,需要父母的关心与照顾,双方和好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亦希望给予双方沟通和好的机会,因此依法判决不予准许离婚。法官依法宣判后,继续宣读了拘留决定书,法院认为,被告阿莲在庭审过程中实施自残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0日。该拘留决定已执行。

法官说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场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而保持良好的法庭秩序,则需要通过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严格遵守法庭规则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允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以及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中途退庭、故意打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或答辩、当庭撕毁证据、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之间相互谩骂和攻击,甚至在庭审过程中自杀、自残等。被告人阿莲在庭审过程中自残,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三百零九条也规定,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等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后,斗门区法院法官再次提醒公众,需以此案为戒,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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