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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的欠条不能有效主张债权 珠海中院宣判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10-26 09:36:52 打印 字号: | |

珠海吴女士近日好伤心!与前男友谢某分手后,她曾借钱给谢某9100元的凭证借条被撕毁,吴女士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9100元借款。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支持吴女士的追债诉求。

案情显示,吴女士主张,其与谢某自2010年起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关系持续一年多,谢某在恋爱期间多次向吴某借款。吴某提供了两份欠条及短信、微信信息照片佐证其上述主张。但吴某提供的两份欠条原件均已撕毁,吴某将其拼贴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其中一份欠条内容为“我谢某欠吴某7000元”,但吴某提供的该欠条主文碎片与谢某签名署日期(2013年9月14日)的碎片完全脱离,无法辨认该欠条主文碎片与签名碎片原本是否相接。另一份欠条内容为“谢某欠吴某1500元”,没有借款人签名,且吴某提供的该欠条主文碎片与落款日期(2013年9月13日)的碎片也完全脱离,无法辨认该欠条主文碎片与落款日期碎片原本是否相接。

对此,吴某称谢某书写借条后趁吴某不在家时将欠条撕毁,但无证据证明。吴某提供的短信、微信信息照片系手机上显示的短信、微信信息拍照后的打印件。

原审法院认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或欠条是双方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但吴某提交的欠条原件已经撕毁,不排除借款关系未实际发生而撕毁欠条,也不排除借款人清偿借款后撕毁欠条,故已撕毁的欠条不能作为吴某所主张债权的有效证据。且吴某提交的撕毁后的欠条原件上,记载欠款主文的碎片与借款人签名的碎片完全脱离,甚至有一份欠条没有借款人签名,无法证明借款人是否对欠条主文确认并签名。吴某提供的短信、微信信息照片,无法证明通信双方的身份,也无法证明信息本身是否经修改或删减,不能证明吴某主张的借款事实。综上,吴某主张谢某向其借款人民币9100元的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双方却未能提交新证据。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吴女士的上诉请求。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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