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10岁男童小希因在课室摔倒受伤,便把涉事同学及其家长、所在学校告上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香洲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认定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家长垫付的赔偿费用已经足够,驳回了小希的全部诉求。目前小希已经向珠海中院提出上诉。
违规玩电脑受伤
小希和小伟均为未成年人,同是珠海市某小学的学生。2013年11月8日,小希在学校上完下午第一节课后的课间休息时,在老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跑到讲台上玩电脑,同学小伟上前劝阻。在劝阻无效后小伟抱起小希,再往旁边一放,由于小希没有站稳,导致小希摔倒在地受伤。事发当天,小希的家人及校医共同将其送至医院,小希被诊断为“左膝骨挫伤、左膝关节附属结构损伤”,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小希就把同学小伟及其父亲、学校共同告上法院,请求支付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营养费、保姆费、补习费共计23654元。
同学家长承认有过错
庭审中,小伟及小伟的父亲李先生主张,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小希和小伟均存在过错,小希受伤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各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和依据,小伟的行为是善意的,并非是故意的,所以同意承担50%的医疗费及陪护费。因自己已帮小希垫付包括医疗费1 .2万元、陪护费、补习费和轮椅等费用8495元以及支付现金6500元,不应再支付其它费用。
学校抗辩无过错
小希的学校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作为一所教育机构,只有教育与管理的责任。学生在校自由活动期间,学校和教师不可能对每个在校生都提供“一对一”的“贴身”保护,只能靠规章制度去约束和管理。学校已多次强调“未经老师许可,不得打开电教平台使用电脑”,但小希仍擅自使用电脑下载,引发后面的被伤害事故,其主观过错因素比较大,小孩应负主要责任。此外,课间十分钟属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小希家长作为监护人有责任配合学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显然在此次事故中双方家长难辞其咎,也应承担平时教育与管理疏忽的责任。
事发后,班主任、校医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了受伤学生家长,并征求其救治意见,老师和校医共同将受伤学生送至医院救治。在小希住院治疗期间,学校曾两次三番配合其家长与涉事的小伟家长联系,协商解决。经学校调解,小伟家长李先生支付给小希相关医疗费用。学校认为在整个事故的处理中,始终积极主动地配合小希家长协调解决此事,可谓尽职尽责,其行为并无不当,也没有过失,因此不同意小希提出经济赔偿的诉求。
判决
法院:家长对所有损失赔偿完毕
香洲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希在课间休息先自行违反班规,后遭到同学小伟的劝阻及抱起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学校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赶往事发现场,也及时将小希送医,由此可见,学校已经尽到其教育、管理职责,故小希诉请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小希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先生作为小伟的监护人依法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小希所受的仅是皮外伤,并未造成骨折等严重后果,且无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李先生已为小希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没有医嘱要求小希出院后还需要护理。其课外补习是自愿行为,法律并未规定保姆费、补习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故小希主张的营养费、保姆费、补习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先生除了代小希支付医疗费1.2万元外,还另外支付现金6500元,两者并非同一笔钱。支付的6500元已经约定为入院相关费用,而小希目前主张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均为住院相关费用,由此可见,李先生对小希的所有损失已经赔偿完毕,现小希诉请小伟及其监护人再予以赔偿,理据不足。因此,香洲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希的全部诉求。小希不服,目前已上诉至珠海市中院。
(文中未成年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