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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类似案件辩论”首进庭审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8-21 15:45:42 打印 字号: | |

昨日,原被告双方互“举例子”辩论第一次出现在法庭上,这是横琴新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行参考类似案例辩论制度的首宗案件。

监事告股东损害利益

首个“吃螃蟹”的案例,是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该案于20日上午在横琴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微博直播。原告谢某某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将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项目数据恢复原状,并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暂定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据了解,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李某系该公司控股股东,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技术总监,负责管理公司技术工作,原告谢某某为公司监事。2015年初,谢某某以股东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为由,以个人名义向横琴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作为被告则认为,谢某某的监事身份已被解除,其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主体,且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或监事会只能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无权以个人或监事会名义起诉,谢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被告均提交案例

在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即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规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应以公司名义还是个人名义提起。鉴于今天开庭的谢某某诉李某一案的典型意义,横琴新区法院决定选择该案试行建立参考类似案件辩论制度。对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这一争议焦点,法官在庭前指引双方提出类似案例,作出案例说明用以论证本案可以参照适用的理由。法院在庭前将相关案例及说明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本案中,原告谢某某提交了5个案例,被告李某提交了2个案例,均为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法官根据双方提供案例的具体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提交的类似案例的可参照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开展辩论。

旨在增强司法透明度

据悉,早在今年1月份,在横琴自贸试验区挂牌前,横琴新区法院推出第一批8条服务自贸区建设的创新举措时,其中之一即为建立参考类似案件辩论制度。此项创新举措的目的在于,对法律界限不明、争议较大的案件,引导当事人提出参考案例,将“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纳入庭审辩论程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升裁判结果的预见性,对于打造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横琴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横琴新区法院为此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今天,上述案件的开庭为建立参考类似案件辩论制度揭开面纱。这一措施既是服务自贸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探索新的审判方式方法的良好尝试。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横琴新区法院作为自贸区法院,契合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相互触合的国际大趋势,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运行、司法大数据平台已经建立的有利条件,对于法律规定不明、争议大的部分案件,在审判方式上作出的一项全国首创性的探索,旨在增强司法透明度、使裁判结果可预期,让法官自由审判过程在阳光下运作。“今后,横琴新区法院将选择更多不同的案件继续在实践中检验这一举措,并进一步将理论和实践成果固化,形成有关规章制度。”横琴法院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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