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执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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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于2010年6月1日开始实行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制度。本院将对符合条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启动执行程序,不需由债权人另外申请执行。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适用主动执行制度的法律文书范围:
本院一审或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一审案件作出的二审或再审生效的具有民事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支付令。
二、债权人有权选择是否同意由本院对案件实行主动执行。同意由本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案件,不需要再办理申请执行手续,本院将直接移送立案执行。
三、债权人同意由本院对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的,不宜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表示是否同意由本院对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启动执行程序。
五、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主动提供其所掌握被执行人的线索,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主动执行工作。
六、债务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七、债务人已自动履行债务的,应自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起三日内将履行的情况告知执行法院。
特此告知。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