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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三招专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7-28 10:19:03 打印 字号: | |

明明案件已经判完,可是却遭遇“老赖”被执行人,明明输了官司,却有钱不赔,致使生效判决往往沦为一张“空头支票”,胜诉方只能拿着生效文书“望梅止渴”。新快报记者了解到,珠海市法院系统日前正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活动。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4年7月2日珠海中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事项的意见(试行)》。截至2015年7月8日,珠海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录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527条。

据珠海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整治“老赖”,他们有三大“法宝”:限——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控——给“老赖”贴上执行失信的标签,使其在融资、投资、经营、注册公司、政府扶持、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处处碰壁;罚——移送“老赖”案件给公安立案侦查。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珠海市、区两级法院至今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共17件,公安机关均已立案。

梳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主要有五种情形

新快报记者梳理珠海市、区两级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17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发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主要有五种情形。

情形一:隐藏、转移财产

湛江市某建筑公司珠海分公司拖欠多家企业和个人的货款共计750万元,在货款纠纷的相应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主动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避免法院冻结查封,该公司在公司固定银行账户之外另行开设其他银行账户,2012年9月21日该账户转账收入500万元。公司分三笔将上述款项全部转出,导致多宗执行案件至今无法执行,李某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负责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犯罪被移送公安侦查。

情形二:不还钱还高消费

被执行人梁某文在2011年9月11日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司法文书后,仍然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在9月份分两笔分别消费支出5万余元、12.6万元,致使其银行账户无资金可供执行。

情形三:输官司拒不搬迁

2014年5月,申请人周某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香洲法院申请执行。陈某荣在收到香洲法院要求交付房屋租金和腾退房屋的执行通知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其租赁的被害人房屋。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调解,但陈某荣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腾退,调解期间既未主动自觉履行,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014年9月珠海香洲法院张贴搬迁公告,同时继续做双方之间的和解工作,但陈某荣仍然以种种理由拒绝搬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7月24日,珠海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陈某荣拒不按照生效判决迁出房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香洲法院一审判处陈某荣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情形四:假和解妨害执行

曾某雄被他人拖欠工程款,法院冻结了案外人尚未向曾某雄支付的工程款项,并向案外人下达执行通知,要求案外人将剩余工程款转交到法院。案外人答复法院因双方结算手续未完成,无法协助法院办理工程款转交手续。现初步查明,曾某雄与案外人私自达成协议,确认双方工程款总额为21万余元,案外人向曾某雄支付工程款20万元,尚有余额1万余元,但曾某雄在收款收据上手写“货款已结清”,致使案件至今无法执行,法院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情形五:不支付劳动报酬

蔡某亮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物业公司拖欠三名员工工资和加班费共计11万余元。执行过程中,在法院多次催促下,公司仅向三名员工支付15000元,余款至今拒不履行。该物业公司一直正常经营,有固定的物业管理费收入,但是以现金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银行账户无资金。执行法官联系蔡某亮时,他以在外地不在珠海为由推诿执行。

链接

出现六种情形 要入失信名单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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