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八旬老人俞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其借记卡上的款项4万元于2014年11月18日、19日分8次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取走。俞某认为,因银行未能识别取款人身份,致使其款项在异地两天分多次支取,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香洲区法院,请求判令该银行赔偿存款损失4万元。
该银行辩称,俞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即使按其所述该交易有可能是用伪造卡完成的,也是因俞某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不慎被他人伪造,后果应由她本人承担。银行没有出现任何过错或违约情形。
香洲区法院认定俞某与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客户贷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并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是俞某或者其委托他人取款。俞某陈述其不懂得操作ATM机,符合时下大部分老年人对ATM机不熟悉操作的情况,且在案件事发时,俞某居住在珠海,作为一名年近80的老年人,到外省在两天内分8次频繁取款,也有违常理。但俞某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令银行承担80%的赔偿损失责任,俞某则自行承担2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