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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民告官官司:将审查政府文件合法性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5-07 09:36:39 打印 字号: | |

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后,珠海中院出台新规定,今后,“民告官”将有诸多变化,立案登记制确保此类案件将得到有效立案,行政首长拒不出庭应诉将纳入考评机制,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很快将实现,将可有效排除地方对司法的干扰。此外,最引人关注的是,在行政案件中,法院可以对政府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判断文件本身是否“合法”。

有状必收成常态

珠海中院介绍,此前,由于行政案件中行政权力的介入,“立案难”也主要发生在行政诉讼中。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珠海中院近日出台的《珠海法院登记立案实施细则(试行)》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使行政案件的立案程序化、规范化、稳定化,“这标志着过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法院不收诉状的情况将成为过去,有状必收将成为原则和行政审判新常态”。

“庭上见官”成常态

珠海中院介绍,从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来看,出庭率不高是普遍现象,“民告官”不见“官”现象十分突出。珠海中院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目前正在会同珠海市法制局研究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相关事项。早在2009年10月,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珠海市行政机关应诉工作规则》,该应诉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目前,珠海中院拟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案件性质、纳入考评机制及奖励机制等等方面与珠海市法制局共同研究出台新的工作机制,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该机制预计将于近期内出台。

排除地方行政干预成常态

据介绍,珠海中院拟在全市法院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工作。具体设想是,将珠海市各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由一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的要求,珠海法院将在指定集中管辖的基础上指定交叉管辖。珠海中院有关人士介绍,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改革方向,能有效地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打消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行政审判“官官相护”的疑虑,促进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管辖改革也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行政审判专业化建设。据悉,具体的集中管辖、交叉管辖方案已经拟定完毕,待报上级法院批准后向社会正式发布并实施。

律师点评

盼能解决行政干扰问题

对于此次司法改革,珠海律师王守文认为这是一项进步,能够解决目前在“民告官”诉讼中遇到的一些瓶颈问题,尤其是立案难和行政干扰。王守文表示,在集中管辖改革中,可以与提级管辖一起执行,而提级管辖最好能离开珠海。而具体选择哪家法院,也可以让原告自己选择,执行也是如此。

新规亮点

最能确保司法中立:引入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两种方式。两种管辖的立法精神就是确保司法中立与司法公正,剑指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提级管辖,即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也可以跨行政区划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最见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能缓和“立案难”: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

最让市民期待: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该附带审查授权法官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可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在判决中不能撤销规范性文件,只能建议制定部门自行处理。

最易让官方败诉:行政机关因程序瑕疵可能败诉。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法院也可判决确认违法。原来对行政程序轻微违法的定性为瑕疵,并不判决败诉,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判决对此虽然不撤销行政行为,但可直接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亦即在判决结果上表述为被告败诉。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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