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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法院首次适用签署保证书制度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4-23 11:54:32 打印 字号: | |

“我保证,我在法庭上所做的陈述均是真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我愿意接受处罚。”原告陈某在法庭上认真宣读了保证书,并按照法官的指引在保证书上签下名字。4月20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民间借贷案件时,首次适用签署保证书制度,要求当事人宣读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保证其所做陈述的真实性。

据介绍,陈某主张高某于2014年9月8日向其借款19万元,并立下借条,承诺三个月后还,但至今已超过三个月,高某仍没有依约还款,因此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9万元。

当天的庭审,被告经法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该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陈述借款19万元已经全部交付给被告,有一部分是分6次通过银行转账,大约10万元左右,有6、7万元是现金支付。

法庭对原告的陈述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发现原告的陈述的借款数额与其所主张的19万元之间存在差异,于是要求原告签署保证书,保证其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原告签署并宣读保证书后,法官再次提醒原告应当依法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原告随后陈述表示借据上写明的借款金额是19万元,但实际向被告出借的金额是18万元,之所以写成19万元是因为被告答应另外给其1万元的补偿,并保证这次所陈述的是真实情况。

“该案是新民事诉讼法解释颁布实施后我院首次适用签署保证书制度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尝试。”香洲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今年1至4月,香洲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9件,比去年同比增长29.52%,案件增长迅猛。香洲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会全面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法官通常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往往就是只有一张借据或者欠条,部分案件被告由于欠款不愿意到庭或者无法联系而进行缺席审理,此时,原告的单方陈述成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以往有一些案件当事人为了取得更高的还款本金或者利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该负责人表示,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香洲法院将加大审查力度,若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避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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