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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和独任法官自行签发裁判文书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4-20 09:05:56 打印 字号: | |

过去,裁判文书需要庭长、院长审批,近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迈出了司法审判改革的一大步:审判长和独任法官可自行签发裁判文书。4月10日,该院召开法官大会,向全体法官宣布《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判职权配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标志着该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正式启动,上述规定将于2015年4月13日起正式实施。

金湾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晓军说,本次改革的两点是法官可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之前,法院审判管理存在泛行政化现象,违背了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原则。为此,《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判职权配置暂行规定》中明确,取消院、庭长的案件审批权,院、庭长除非参与合议案件,不再签发裁判文书。法官办案需层层报批的行政化管理手段在改革后能得以彻底改变和消除。

据介绍,新规定中,明确定位了审判委员会职能,界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它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且仅限于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对全院审判工作进行业务监督、管理和指导。此外,明确规定院、庭长及审判员的职责。有业内人士称,这项改革规定犹如一份权力和责任清单,清晰列明了在岗人员的职责范围,便于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院、庭长及审判员的职责规定共有十项,主要规定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权以及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审判职权。

陈晓军院长表示, 司法审判规律要求“亲历性”,只有亲自开庭审理案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审查证据材料,才能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做出自己的判断,“改革后,法官的权力增加,担子越来越重,责任也越来越大,案件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追究制要求法官必须依法独立办案,坚守司法公平正义,法官的上司只有法律”。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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