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珠海中院开出“顶格罚单”100万元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4-02 16:29:26 打印 字号: | |

4月1日上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再审案件作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罚款决定书。珠海经济特区某龙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珠海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2007年6月6日,永隆公司与某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永隆公司因房地产合作项目拥有对三冶南方公司的投资款债权转让给某龙公司。2008年4月16日,某龙公司依据上述协议起诉至珠海中院,要求三冶南方公司返还投资款项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龙公司向法院隐瞒了房地产合作项目中7栋住宅楼已建成且已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事实,并提供伪造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虚假证明该项目的具体位置及现状仍是荒芜空地,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三冶南方公司未向政府部门缴清相应的土地配套费,也未办理相应的合作建房手续,双方合作开发的房产项目至今未开工建设”。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三冶南方公司与永隆公司所签《土地合作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无效,判决三冶南方公司向某龙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原审判决生效后,某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领取了执行款2000多万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向珠海中院信访投诉。珠海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因某龙公司隐瞒房地产部分项目已经建成,且原审期间相关土地出让手续已经办理的事实,导致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遂启动再审程序,并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撤销了原审要求三冶南方公司支付投资款及利息的判决。

珠海中院审监庭庭长陈发在宣判后表示,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诉讼诚信是法院对当事人依法公正审判的承诺,也是对当事人维护审判程序和司法权威的要求。诉讼各方必须遵循诚信诉讼义务,保证所提交的证据和发表意见的客观真实,否则将视情节依法追究诉讼失信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诉讼参与人滥用诉讼权利,提供伪证妨害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个人的罚款金额,上限由1万元提升至10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由3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本案当事人某龙公司利用虚假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获利数额达千万元,情节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其行为从严制裁,适用顶格处罚100万元,体现了法院对不诚信行为否定性评价。通过加大对诉讼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遏制失信诉讼行为将会起到很好的示范效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