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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事务法官管院长审案不能挑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3-27 16:03:19 打印 字号: | |

 

图为横琴法院主审法官谢伟东签发由他独任审理的该院首个判决书

 

首创法官会议制、取消案件审批制,实施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推行立案登记制,探索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紧跟中央最新司法改革精神先行先试,在全国法院率先推进法院综合改革,从2014年3月21日正式收案至当年年底,受理各类案件598件,审限内结案率100%,实现无改判、无发回重审、无超审限案件、无抗诉、无上访、无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横琴法院的司法改革给出这样的评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的综合改革构想具有重要探索意义,不仅对广东、珠海,而且对全国法院改革都具有示范意义。

  审判事务由法官会议决定

  据了解,从2013年12月26日正式成立之日起,横琴法院就按照去行政化要求,实现法院管理工作民主决策,法官自我管理。

  法院工作人员按照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按单独序列管理,实现法官管理去行政化。为了提高法官职业保障,该院专职法官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相当于本地区基层法院院领导待遇。此外,实行“法官优而精、辅助人员专而足”的人员配备模式,为每名法官配备3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

  “我们院不设审判庭,取消案件审批制,不设上下对接的管理部门,从传统的10多个常设部门,减少为‘三办一局一队’,即审判管理、人事监察、司法政务三个办公室,一个执行局,一个法警队。”该院首任院长蔡美鸿介绍说。

  据了解,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团队中,后二者始终以法官为中心,分担庭前准备、调查取证和文书起草等工作。

  不久前,横琴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组织偷渡边境案。开庭前法官助理、书记员与被告人反复交谈、多方调查,发现被告人年龄存在疑点,经骨龄鉴定确认被告人未满16周岁。由于这是涉及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横琴法院立即通报给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作出撤回起诉决定,避免一起错案。“如果仅靠法官,可能就不容易发现这样的问题。”横琴法院副院长曹如波说。

  与上述改革相配套的是,法官主体地位得到明确,与审判相关业务、事务工作由法官会议决定。根据该院《法官会议工作规程》,法官会议并不是简单的会议机构,而是有决策权的机构,行使传统法院院长、副院长和院党组的一些职能。法官在法官会议中平等议事,院长、副院长作为兼任行政职务的法官,在法官会议中不享有特权,和专职法官有着相同的投票权和发表意见权利。

  自去年4月初召开第一次全体法官会议以来至今,该院已经召开6次全体法官会议。蔡美鸿告诉记者,通过法官会议确定了分案机制,所有法官承办的案件都由诉讼服务中心按照既定的分案机制操作,把案件分派给不同法官审理,即使是院长也不能挑选主审案件。

  去行政化领导回归审判席

  “副院长绝对不能插手自己审理之外的案子,更没有审签案件权利,与副院长行政身份相对应的工作内容,都是为审判服务的事务性工作。”曹如波告诉记者,院长除法院明确规定的需要院长审签的情况外,也不再过问其他法官审理的案件。

  现年45岁、有着法学博士学位的副院长曹如波,已有20多年审判经历,之前是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一庭庭长。院长蔡美鸿之前则是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院长。虽然同为院长,如今的蔡美鸿却没有以前那么多权力,工作重心一样是审判业务。

  记者了解到,由于不设审判庭,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隶属于任何内设机构,使案件审批制在横琴法院失去了生存土壤。该院规定,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签发,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发,院长、副院长不参加审理的案件,对裁判不行使审批权。

  去年10月20日凌晨,唐某因清洗泥头车堵住了杨某的车,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杨某被唐某打成轻伤。

  横琴法院审理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杨某谅解,当庭判处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传统法院,缓刑案件一般需要庭长、主管副院长甚至院长层层审批,而这个案件由我独任审理,裁判文书由我直接签发,即使是当庭宣判缓刑,也不用经过院长审批。”曹如波说。

  据介绍,横琴法院成立之初就摒弃了传统法院不限定法官员额的做法,而是综合考虑保障审判质量、法官能力等因素,以每位法官年均办案250件为标准确定法官员额。据此,横琴法院专职法官编制确定为8名,主要从法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中公开选任。

  1989年毕业于汕头大学法学本科的谢伟东,就任横琴法院专职法官之前,已在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担任了10年副院长。与以往相比,他更喜欢现在的工作,因为“不需要处理琐碎的行政事务,可以一门心思放在办案上”。

  “不过,责任也更重了。以前有庭长、院长把关,责任和压力有领导分担,现在完全要自己承担。”谢伟东坦言,他办理的一起案件因涉及查封被告人财产,反复掂量后才签裁定书。

  据悉,横琴法院为完善司法公开、流程监督、审判组织监督、纪律监督、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廉政保证金制度“五监督一保障”综合改革构想,出台了《法官违法办案责任惩戒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法官管理和自律,提升法院内部监督力度。

  办法明确规定将惩戒结果记入法官业绩档案,确定了违法办案责任终身追究的原则和追责方式,责任人被追责时已离开法院的,仍然可以通过发出惩戒建议书和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方式追究责任。

  试行立案登记破解立案难

  2014年3月21日,横琴法院开门迎诉的这一天,谢伟东受理了该院首宗案件,整个立案过程约半个小时。如此快捷的立案效率有什么奥妙吗?

  原来,从成立之初,横琴法院实行的就是立案登记制。根据横琴法院《试行立案登记制工作方案》,符合立案条件的,作立案登记;不符合立案要求,经释明无法说服,仍坚持起诉的,按该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作收件登记,移交法官裁决。

  横琴法院审管办主任李磊明用一个典型案例给记者说明立案登记制的特点:因为征地补偿纠纷的事,李某十多年来将横琴国土局、横琴管委会、珠海市国土局等单位告了个遍,申诉时限早已超过,且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李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不符合立案要求,传统法院根本不收他的起诉材料。但在横琴法院,他没有被拒绝。收了李某的诉讼材料后,法院专门开听证会,邀请横琴国土局负责人参加,三方质证。

  “李某的再次诉讼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最终,横琴法院为他出具了一份行政裁定书,解释不能立案依据,同时为他提出司法救济意见。”曹如波说。

  曹如波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立案登记制,这给横琴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吃了定心丸。

  探索远不只这些,比如率先实现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彻底分离,执行局仅设执行员,不设法官,执行员负责执行实施权,执行审查权由专职法官负责。横琴法院司法改革的步伐始终没有停下。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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