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珠海中院首用澳门法律审案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3-18 15:09:17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中院日前判决了一宗标的为700万元的借款纠纷案,判决中适用的却是澳门法律。珠海市中院介绍,这是该院首次适用澳门法律审理借款合同纠纷。

2013年3月5日,澳门人林某生与广州籍男子王某明在珠海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明向林某生借款人民币700万元,用于某楼盘承包工程等,期限9个月,约定借款利息300多万元。借款到期后,林某生多次催讨,但均被王以种种理由回避。2014年,林某生在珠海中法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林某生提出,《借款合同》中曾约定适用澳门法律法规条款,因此该案应适用《澳门民法典》来审理。而澳门和内地在有关高于法定利息及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有差异。

珠海中院介绍,林某生系澳门居民,属涉澳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珠海,珠海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澳门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案应适用澳门法律。

最终法院判决,从《借款合同》的约定内容来看,无论是贷款利率,还是逾期违约金金额,均超过了《澳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上限,具有暴利性质,应减至法定上限,判决支付利息约200万元,支付违约金约350万元。

珠海市中院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在内地法院中适用境外法律来审理案件并不鲜见,而在毗邻澳门的珠海,这类案件相对更多。

由于适用法官们并不熟悉的法典,在上述案件审理中,珠海中院法官还多次通过电话、邮件与澳门中级法院法官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