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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假拉菲 终审判酒商败诉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3-17 11:39:19 打印 字号: | |

政府委托拍卖假拉菲?2014年11月此事经由酒商怒砸“假拉菲”发酵后,该案一度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昨日从珠海中院获悉,该案目前二审正式宣判,唐邦酒业败诉,法院认为唐邦酒业公司未按约定当场验货,应当自行承担买到假拉菲的责任。据了解,二审判决也为该案的终审判决。

一审:难证明该批酒为拍卖所得

2012年5月21日,珠海市机电物资拍卖有限公司发布拍卖公告,称珠海财政局委托其拍卖一批缉私罚没物品,其中包含了第13项CH A T EA U LA FIT EROT H SCH ILD和第14项CA RRU A DEA de LA FIT E(拉菲)。唐邦酒业拍得部分进口葡萄酒,总价款700余万元。

唐邦酒业称,20 12年10月有客户订酒时,经开箱、外观检测以及公司品鉴师品鉴,他们才发现其中有227瓶“拉菲”葡萄酒为假酒,按竞拍价,该批酒的价值达百万元之巨。记者统计,唐邦酒业公司拍卖竞得拉菲正牌葡萄酒55瓶,2012年组织品酒师鉴定消耗4瓶,2014年1月抽取2瓶送法国鉴定,2014年11月该公司自行砸烂1瓶,现该公司还有拉菲正牌葡萄酒48瓶。该公司拍卖竞得拉菲副牌葡萄酒172瓶,2012年组织品酒师鉴定消耗5瓶,2014年1月抽取2瓶送法国鉴定,2014年11月该公司自行砸烂7瓶,现该公司还有拉菲正牌葡萄酒158瓶。

唐邦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拍卖行和相关政府部门赔偿。法院一审驳回了唐邦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两点:其一,无法证明该批酒类便是唐邦公司在拍卖会上所得;其二,拍卖公司在当时的《拍卖清单》中已注明,竞买人有权查验标的物真伪或品质,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一审败诉后,唐邦酒业再次向珠海中院上诉。

上诉:要求赔偿货款及利息

据了解,二审中,上诉方唐邦酒业公司针对一审提出了多方面质疑。一是一审法院认定拍卖标的中部分普通葡萄酒不存在瑕疵是错误的,对于自己的举证责任过于严格。二是机电物资拍卖公司、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未履行组织上诉人现场看货的义务,没有尽到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并明确告知竞拍人的义务,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三是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存在明显过错,查获的商品中仅仅只是随意抽取少量样品委托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验,无法也不可能确保整批酒的品质,该检验机构不具备鉴定涉案红酒品牌是否为正品的资质,边防支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唐邦酒业公司上诉要求,判决机电物资拍卖公司、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珠海市非税办连带赔偿货款112.8万元及利息65245.4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对于唐邦酒业的质疑和诉求,机电物资拍卖公司依然坚持此前的说法,辩称唐邦酒业公司无法证实涉案红酒确实来源于机电物资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且鉴定程序及主体均存在错误。珠海市财政局则表示,珠海市财政局并不是就涉案拍卖物品的委托方,珠海非税办才是对罚没物品处理的主管机构,唐邦酒业公司要求珠海市财政局承担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珠海非税办则认为,珠海非税办作为涉案拍卖物品的委托方,委托拍卖程序合法,珠海非税办与受托人机电物资拍卖公司,已经事先通过各种形式告知唐邦酒业公司对于所有拍卖标的事先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依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驳回唐邦酒业公司主张拍卖标的中部分葡萄酒存在瑕疵并要求机电物资拍卖公司、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珠海市非税办退回相应货款并支付利息、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维持。

 [焦点]

1

拍卖公司是否有拍卖资格?

机电物资拍卖公司是否具备涉案红酒拍卖资格?珠海中院表示,涉案红酒是由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罚没的应税的无主物,机电物资拍卖公司依法可以拍卖,唐邦酒业公司称机电物资拍卖公司不具备涉案红酒拍卖资格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2

财政局等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唐邦酒业公司要求机电物资拍卖公司、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珠海非税办赔偿112.8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则认为,本案的拍卖委托人是珠海非税办,拍卖人是机电物资拍卖公司,买受人是唐邦酒业公司。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不是拍卖成交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唐邦酒业公司要求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承担连带退回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珠海非税办是委托人,唐邦酒业公司与珠海非税办没有合同关系;即使拍卖标的存在应告知而未告知的瑕疵,无论该瑕疵责任应由拍卖人承担,还是应由委托人承担,均是由拍卖人先行承担责任。因此唐邦酒业公司要求珠海非税办承担连带退回货款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机电物资拍卖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唐邦酒业公司作为专业的酒业经营公司,一次性竞得超过600万元货值的拍卖物,且《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五条明确约定“买受人在提取成交拍卖物时,应对拍卖物进行认真验收”,该公司称其工作人员当场未验收,即使如该公司工作人员所称当场确实未验收,也应当视为其自行放弃当场验收的权利,放弃当场提出拍卖物与拍卖资料不符之异议的权利。拍卖物交付后,货物的有关风险由唐邦酒业公司自行承担。其次,从2012年6月1日提取拍卖物,直至唐邦酒业公司所称2012年10月初在客户订酒的开箱过程中经目测发现问题,时间间隔近4个月。从2012年6月1日唐邦酒业公司提取拍卖物后,拍卖物即在唐邦酒业公司掌控之中,唐邦酒业公司完全有条件及时对拍卖物进行查验,而该公司近四个月后才提出货物瑕疵问题。据唐邦酒业公司二审法庭调查时所述,开箱目测即可看出该标的物不是“拉菲”产品,那么按拍卖规则,唐邦酒业公司未按约定当场验货,提取了货物并将货物运至该公司在深圳的营业地,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唐邦酒业公司有关拍卖标的存在瑕疵的主张,证据不足。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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