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珠海先行先试 刑事案件速裁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3-12 10:48: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司法局共同拟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对珠海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应范围、被告人权利、量刑等做出规定。据了解,珠海不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城市,此次细则的出台,是珠海结合本市刑事工作的实际而做出的先行先试。

珠海结合实际先行先试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旨在切实保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珠海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珠海并非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城市,细则出台是结合本市刑事工作的实际而做出的先行先试之举。

与普通程序相比,“刑事速裁程序”之“速”,主要体现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轻罪案件在送达程序、庭审模式、流转期限等方面进行简易化、便捷化处理。

根据《细则》,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

被告人权利仍得到充分保障

程序简化了,被告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在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细则》多处做出规定。如规定在移送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拟起诉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审查起诉笔录应记载有五项事项。记载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认罪后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犯罪嫌疑人清楚知悉其对证据明细签名确认后,开庭时如其没有新的意见,证据将不再出示等。

在法院审理方面,细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范围的案件,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一并送达速裁程序告知书,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确保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开庭时,承办法官应当在确认被告人已清楚知悉相关诉讼权利,确认被告人同意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后,将案件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决定明确告知被告人。

《细则》还规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在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综合辩解意见予以回应后,法庭应当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员依照审批权限可以当庭宣判的,应当庭宣判。经审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一致的,量刑时一般应在公诉机关建议的范围内。

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