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格式不一致等问题,珠海市斗门法院出台《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旨在全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过程,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一是涵盖裁判文书制作全过程。按照首部、事实和证据、理由、裁判主文、尾部的先后顺序,对裁判文书制作的每个部分作了大量具体、细致、操作性强的规定,对裁判文书制作全过程作出了正确规范和指引。
二是增加信息披露的力度。《规范》明确规定,应在审理经过部分写明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管辖权异议、回避、诉讼主体变更与追加、当事人鉴定、开庭时间与开庭次数、案件审理期限变动、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终止审理等事项的处理情况,增加信息披露的力度,适应司法公开新要求。
三是规范裁判依据的引用。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准确、完整、具体,遵循引用范围、逻辑顺序、写作规范等具体规则;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条文应当以附件形式附后,对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的阐释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一并在附件中载明,既增加裁判文书透明度,达到方便当事人目的,又可使文书制作者进行自我校验。
四是完善语法和技术规范。裁判文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现代汉语语法和技术规范进行表述。按照《出版物上数字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对裁判文书制作中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的使用作出严格规定。
五是统一裁判文书印制。根据行政公文和上级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标准,明确眉首、主体、落款和附件四部分的印制规范,对文书字体、排版、用纸及页面设置等方面作出严格要求,并对校对章的修改内容和使用次数进行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