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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创新仲裁司法审查机制 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27 16:45: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珠海中院创新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依职权对一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进行仲裁司法审查,并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效保护了仲裁裁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依职权主动启动仲裁司法审查的机制弥补了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时,案外人无法获得救济的不足,该司法审查机制属全国首创,为仲裁和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该创新机制的救济程序如下:一是由案外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局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可能存在错误的,将执行异议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二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有必要依职权启动审查机制的,由立案庭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案由决定立案,交珠海中院民四庭负责审查。三是珠海中院民四庭认真审查,同时可以听取仲裁机构的相关意见,如果认为仲裁裁决错误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依据该机制,珠海中院现已审查了4宗案件。近日,在受理一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执行异议人边某和白某都是辽宁人,在珠海购买房屋后一直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但是卖房人却一房二卖,又将房屋低价卖给他人抵扣工程款,在仲裁过程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直到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法院将边某购买的房屋已过户至周某名下之后,边某和白某才偶然得知此事。两人多次到珠海房地产登记中心投诉信访。由于房地产登记中心无权不执行法院裁定,边某和白某又多次到珠海仲裁委员会投诉信访,但仲裁委囿于程序限制,即使审查后认为裁决有问题,但也无法自行启动纠错机制。之后,边某和白某又到珠海中院执行局申诉,珠海中院经过对该案的初步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确有可能存在重大错误,为了维护案外人的权益,珠海中院首次依职权启动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由民四庭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案由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最终认定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权益,而且损害了仲裁的权威性、破坏了法律秩序及诚信原则,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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