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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出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案件的规定(试行)》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04 11:58:2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审判委员会机制改革,发挥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裁判示范作用,珠海中院于12月21日起施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案件的规定(试行)》。

该《规定》指出,审判委员会委员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以外,还应当审理(承办或参审)案件。而且,鉴于审委会委员的丰富审判经验和阅历,对于下列案件院长可指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上级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等。《规定》还对审委会委员的办案数量有了硬性要求:具有审判职称的院领导、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审理6宗案件,其中至少承办3宗案件;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至少审理10宗案件,其中至少承办5宗案件。

该《规定》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落实,同时,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对于全院尤其是青年法官具有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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