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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出台操作指引规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管辖范畴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04 11:47:18 打印 字号: | |

为契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一改革要求,更好地体现横琴新区作为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的特点,全方位立体式打造横琴新区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判机制的创新,进一步提高珠海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珠海中院创新工作思路,于今年9月起将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集中至横琴新区法院管辖。试行以来,各基层法院对集中管辖的操作不够完善。为统一认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立案效率。中院立案一庭牵头制定《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操作指引(试行)》,经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35次会议讨论通过,下发至各基层法院。该操作指引确定:一、争议处理原则。明确横向沟通和纵向沟通的基本原则、沟通方案,并要求各基层法院和中院立案一庭确定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沟通责任人,以明确沟通责任、提高沟通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二、集中管辖后的便民利民措施。充分利用官方网站等平台多渠道大力推动网上预约立案服务,加大电子送达力度,鼓励有需要的当事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便捷立案和诉讼。三、特殊案件及情形的管辖。1.涉外涉港澳台特别程序案件、督促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由横琴法院集中管辖;2.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原则上由横琴法院集中管辖。3.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执行前保全、执行案件,原则上建议当事人向作出判决、裁定的原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前述2、3类案件对于执意要求其他基层法院予以立案的当事人,经释明后仍坚持其意见的,应尊重其选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便于执行的,都应当予以接受。4.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不纳入集中管辖范围内。该操作指引还就不动产案件、系列案件、原被告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后提出地域管辖异议等可能产生争议的情形进行了逐一说明。

实践中,由于集中管辖打破了诉讼管辖的两便原则,可能会给部分当事人带来不便。再加上立案审查本身也是审判的一个环节,对于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诉讼请求的指引、案由的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上,各区法院可能存在不同层次的要求和认识,这也潜在地增加了当事人讼累,易引发投诉。中院立案一庭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进一步收集立案中的各类问题,完善立案流程,尽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并为接下来的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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