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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买的商铺被“卖”了 法院启动仲裁司法审查挽回当事人损失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4-12-23 08:37:34 打印 字号: | |

13年前,辽宁老乡边某和白某在我市金x田公司手上各买了一个商铺,因卖家拖延过户,两买家一直只能将铺位出租却未能办理房产证。然而,在十几年后,两买家却偶然得知铺位已于去年经仲裁裁决判归别人,其中一个铺位甚至已办理完过户。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边、白两人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该案件进行仲裁司法审查,并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申请人挽回了损失。据悉,市中级法院此次依职权主动启动仲裁司法审查的机制属全国首创。

 案情:开发商将出售的商铺抵押别人

 2000年5月,周某和金x田公司签订合同,承包由金x田公司开发的金桦城市花园外墙涂料装饰工程,合同签订后周某如约购买了德国一款外墙涂料准备施工。金x田公司却突然改用加拿大一款涂料,造成周某30多万元的损失。后经过协商,双方于2005年1月约定金x田公司用金桦城市花园360、707(简称)两商铺抵付周某的上述损失。两个月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金x田公司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7月,周某向珠海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金桦城市花园360、707商铺归其所有。同年8月,珠海仲裁委作出裁决书,裁决上述两商铺归周某所有。待该裁决书生效后,周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执行局作出执行裁定书,将707商铺登记至周某名下,360商铺尚未完成登记过户。

案中案:因未能办理房产证业主的商铺又被卖

其后,边某、白某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边某主张其于2001年3月28日与金x田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707商铺,并已经全额支付房款52万余元,白某主张360商铺应属于其所有,因为她在1999年与金x田公司签了认购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余款用于抵扣金x田公司逾期交房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据两申请人称,他们一直有将商铺出租,由于金x田公司一直拖延,两个商铺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

  十几年前买的商铺被别人卖了,边某和白某却一直“蒙查查”,直到法院执行过后,两人才偶然得知该消息。据了解,边、白两人曾多次到珠海房地产登记中心投诉信访,由于房地产登记中心无权不执行法院裁定,他们又多次到珠海仲裁委员会投诉信访,但仲裁委囿于程序限制,即使审查后认为裁决有问题,但也无法自行启动纠错机制。之后,两人到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申诉,但执行局也只能依据生效仲裁裁决执行。

维权:启动仲裁司法审查挽回当事人损失

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仲裁裁决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如何救济,这是仲裁程序中最为困难复杂的问题。因为依现行仲裁法及相关仲裁规则,如果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仲裁委审查不严作出裁决之后,被侵权的案外人是无法向仲裁委寻求救济途径的。而现有司法制度中,案外人也不可以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诉,这也是仲裁制度最让人诟病的难点问题。据悉,市中级法院经过对该案的初步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确有可能存在重大错误,为了维护案外人的权益,法院首次依职权启动审查机制,由民四庭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案由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最终认定仲裁当事人周某、金x田公司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边某、白某的权益,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两人挽回了损失。

亮点:市中院创新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系全国首创

据介绍,上述做法有效弥补了仲裁立法的现实缺陷,能够及时补救仲裁委自身无法纠错的困境,这在全国也是首创。市中级法院民四庭依据对该案的处理提出了创新型的审理机制,用以解决仲裁裁决损害案外人权益如何保护的问题,该审理机制已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将作为一项有效机制予以执行,目前已审查了若干案件。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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