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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院工作报告
作者:原创  发布时间:2014-12-18 19:35:07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3年1月21日在珠海市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万国营


各位代表:


我代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2年,我院在市委领导、市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整体工作排头兵地位[1]进一步巩固。全市法院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稳步提升,主要指标位居全省法院前列;我院在全省中院综合考核中排名第一,被评为全省中级法院先进单位,荣立集体二等功;斗门法院被授予“全国模范法院”荣誉称号,金湾法院被授予“全省优秀法院”荣誉称号。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着力强化司法保障


全市法院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坚决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法治成为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保障。201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2468件,办结30025件,办案法官人均结案182件。其中,我院受理各类案件4791件,办结4625件。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共审结刑事案件4112件,判处罪犯4990 人。严惩暴力犯罪和侵财犯罪,审结黄鑫祥抢劫案[2]等杀人、抢劫、盗窃案件1102件,判处罪犯1857人,重刑率(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21.97%,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严惩经济领域犯罪,审结刘俊义等19人走私普通货物案[3]等走私、金融诈骗、制售假发票案件172件,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严惩职务犯罪,审结屈建国贪污受贿案[4]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59件,促进了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严格依法办好“三打”案件,共审结850件,妥善审理了何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5]、陈从真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6]等一批影响较大的案件。全市法院办理“三打”案件的举措和成效,被省委巡视组列为我市“三打”工作亮点之一。[7]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和过失犯,依法从轻处理,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妥善审理民事纠纷 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7167件,解决诉讼标的47.63亿元。高度重视民生案件审理,审结雷某等43人劳动合同系列案等劳动争议、婚姻、赡养案件3368件,注重对妇女、儿童、老年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香洲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经验[8]被最高法院推广。妥善审理经济纠纷,审结标的5.2亿元的金峰航公司借贷案[9]等合同、金融、房地产案件 10902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妥善处理拱北宾馆破产案[10],盘活资产10.4亿元,安置职工140余人。积极优化投资环境,打造涉澳审判特色品牌,建立涉台商事案件联动机制[11],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32件,成功处理了全国首例部分认可香港法院判决等典型案件。


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78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城建等数量较多、关系民生的行政案件,积极运用协调方式化解矛盾。共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176件,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31件,以协调撤诉等方式审结171件。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451件,与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6次,为横琴新区、香洲区、高栏港经济区等进行专题培训11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共执结案件8252件,执结标的14.17亿元。加强执行指挥中心[12]建设,统一指挥和协调执行工作,创新执行管理,斗门法院被确定为全省执行精细化管理试点单位。与公安、国土、金融等部门联动,推行主动执行[13],强化主动调查取证,扩大“点对点”查控[14]范围,有效控制可执行财产。推行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变现等阶段由不同的执行法官负责,强化内部制约,防范执行权滥用。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加大执行威慑力度,限制出境28人,司法拘留97人。强化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上缴地方财政没收财产价款6011.6万元。全市法院执结率达91.62%,执行标的到位率达55.6%,处于全省法院前列,我院及3个基层法院均被最高法院授予“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称号[15]


二、加强能动司法,积极服务珠海崛起


全市法院坚持围绕大局谋划法院工作,认真贯彻市委决策部署,努力为“蓝色珠海,科学崛起”提供优质司法服务。


保障核心城市建设 围绕重大项目建设和横琴新区开发,积极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建设情况和司法需求。审慎处理涉及重大项目、重点建设的纠纷,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办理郭某诉香洲区土地行政补偿案等涉及土地整合的案件,保障横琴新区、香洲区、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开发的顺利推进;积极支持违法用地、违章建筑整治,妥善办理“两违”案件92件,促进我市创文工作;妥善办理海滨泳场租赁合同纠纷案[16]等涉及环境改善的案件,保障我市环境宜居建设;妥善办理涉及横琴新区、金湾区等政府机关的一批历史积案[17],消除影响开发建设的不稳定因素。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充分发挥全国首家中院派出知识产权法庭的独特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18]改革,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增强企业和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心,知识产权案件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46件,格力专利维权案被评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通过深入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月活动、定期召开专题辅导会、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增强“三高一特”企业、知名品牌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能力。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积极分析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就完善治安防控、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劳资关系等发出司法建议141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19]推进少年审判改革,全面推行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员制度,引入心理评估干预服务,帮助未成年人罪犯改造。[20]推进反家暴试点工作,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8份[21],发出全国首份反家暴“远离令”[22],香洲法院试点经验被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吸收。推动非监禁刑适用、减刑假释与社区矫正“无缝对接”,防止发生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促进罪犯回归社会。设立全省首家“市委党校法治教育现场教学基地”,选派资深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宣传员,在主流媒体开设以案说法等栏目,深入社区、农村、校园、企业、军营举办法制讲座、巡回开庭,参与消费者权益日、国际禁毒日、交通安全日等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


三、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全市法院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完善便民利民措施 深化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设立信访调解服务台、大学生法律志愿者服务台,完善诉讼引导、立案受理、信访接待等“一站式”服务,金湾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先进单位”。恢复设立平沙法庭和三灶法庭,协调增设中院公交站点,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开展巡回审判[23],方便群众诉讼。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理、执行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民生案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为困难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6.7万元,向特困申请执行人、刑事被害人[24]发放司法救助金158.5万元。


着力维护群众权益  对欠缺诉讼能力的弱势群体,强化诉讼风险提示,加强诉讼权利行使指导,确保司法公正得到实现。推行驻村法官、社区法官制度,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居委会、村委会依法制定社区公约、村规民约,规范社区治理、村务治理,助力幸福村居创建。积极化解涉农纠纷,审结涉农经济案件1473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益,妥善审结了珠海某股份合作公司与29名村民权益纠纷案[25]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农群体性案件。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26],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在审结的17167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和经调解撤诉的达8672件,调撤率连续三年超过50%。积极推进诉前联调[27],与交警、劳动、环保等部门建立联调机制,拓展诉前联调网络,共引导1865件纠纷进入诉前联调,调解成功率达97.67%。加强诉调对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1183件[28],自动履行率达97%。高度重视息诉罢访,集中化解涉诉信访积案,建立健全信访评估预防、督办考核、公开听证等机制,加强判后答疑[29],积案化解率达92%。香洲法院被评为全省“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和谐广东”先进集体,金湾法院被评为全省综治信访维稳三级平台建设先进单位。


四、深化法院管理,全力争创一流法院


全市法院坚持从严治院,不断完善审判管理机制,审判执行质效稳步提升;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司法能力持续增强,涌现出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等省级以上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18名。


全面提高审判质效 认真总结争当排头兵经验,与中山大学合作,打造法院精益管理创新工程,建立审判执行指标监控体系,狠抓办案质量、效率,细化流程、绩效管理,对审判态势实行“每月一通报,每季一考评,半年一小结,年底一总结”。加强案件质量评查,每月评查10%生效案件。在全省法院质量评查中,我院案件优良率处于全省前列。统一两级法院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30],发布《珠海审判指导》和典型案例,全市法院一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率为1.97%,同比下降0.94个百分点。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实行审限督办和归档结案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开展小额速裁试点改革,试点经验被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吸收。全市法院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86%。


切实增强司法能力 加强党建工作,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与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定《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系统党建工作的意见》,健全党建管理体制,增强法官把握党的政策、服务大局的能力。加强人才培养,强化业务培训,全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7期,培训法官1570人次。鼓励在职深造,全市办案法官本科以上学历达100%,中院办案法官硕士以上学位达81%。推行初任法官导师制,发挥资深法官传帮带作用。设立全省首家审判辅助中心,探索人员分类管理,提高审判辅助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以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31]为重点,与市委宣传部联合制定《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开展珠海法院精神大讨论,举行初任法官宣誓,建设院史馆、文化长廊,打造特区法院文化基地。倡导审判理论研究,学术论文获奖数量连续四年位居全国中院前十名。我院被评为全省首批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认真开展廉政教育,坚持定期学习、廉政谈话、签订承诺书、发放监督卡等预防措施,组织干警每月观看警示片,邀请有关领导、专家作廉政辅导报告。率先推进司法廉洁防控机制建设,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提出36项防范措施。全面修订、增补司法行为规范,印制《规范性文件汇编》,形成32项规范审判权运行的制度和100项配套监督制度。实施廉政监察员制度,选任廉政监察员53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五个严禁”[32],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全面落实法官任职回避制度[33],严令禁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34],广大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


加强基层法院建设 坚持工作重心下移,中院领导挂点联系基层法院,定期深入基层调研,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经验。强化监督指导,定期对基层班子建设、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等进行综合考核。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严把进人关,新招录人员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充实基层审判力量,将80%新增编制分配给基层。组织审判专家团巡回授课,提高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在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基层法院均已落实审判大楼用地,信息化建设取得一定进展,局域网实现三级法院互联互通。申请设立横琴新区法院,已获最高法院批准。


五、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全市法院坚持把接受监督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不断强化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完善接受监督机制。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及时向人大报告法院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情况。我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加强基层法院建设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逐条制定改进措施。健全代表联络机制,确定14名部门领导担任联络员,走访代表238人次,邀请代表座谈、评查案件、旁听庭审、见证执行、参与听证119人次。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及议案5件,逐件落实责任部门和办理时限,代表反馈满意率为100%。收到人大和代表转来材料45件,已办结43件。


重视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主动向政协通报工作情况,邀请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妥善审理抗诉案件,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认真办理检察建议。大力推进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促廉洁。提出20项公开措施,依法能够公开的一律公开。试行网络庭审直播,升级法院门户网站,开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信箱”、“院长信箱”,组织法院开放日8次,接待群众参观537人次,听取各界意见,增进社会对法院工作的了解。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参审案件4479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76.26%。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各类媒体报道法院工作865篇。我院被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各位代表,去年法院工作取得了一些新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人大的有力监督,离不开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心和帮助。我代表珠海中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审判执行任务十分繁重,人均办案数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基层法院基础设施滞后,全省仅有4个基层法院没有审判大楼,我市就占两个;个别干警综合素质不高,群众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争取各方支持,努力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3年,全市法院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以争创全国一流法院为目标,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为我市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努力增强服务大局能力。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结合我市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的新形势,进一步明确强化司法保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深入研究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妥善化解我市新一轮开发中发生的纠纷,保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积极参与创建“平安珠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对环境侵权的制裁力度,促进珠海宜居环境建设。


二是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以公正高效的审判执行取信于民,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创新审判管理,推动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坚持以素质过硬的队伍取信于民,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和法院文化建设,形成培养人才、善用人才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司法行为的廉洁。坚持以公开透明的司法取信于民,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行使。


三是努力提升司法为民水平。进一步强化群众观点教育,增强对群众的感情。围绕建设幸福珠海,妥善审理民生案件,保障群众安居乐业。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推动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畅通纠纷解决渠道。积极化解涉诉信访,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探索执行方法创新,进一步破解“执行难”。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守法用法水平。


四是努力抓好基层基础建设。强化中院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巩固全市法院协调发展格局。进一步规范审判指导工作,增强针对性、时效性和科学性,依法支持基层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改善基层干警待遇,推进基层法院审判大楼建设,力争数字法庭建设达标。筹备设立横琴新区法院,积极探索精简高效的审判工作新机制。


各位代表,新形势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将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的监督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坚定的信心、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努力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蓝色珠海,科学崛起”做出新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 法院整体工作排头兵地位:2009年,省法院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全省法院排头兵竞赛活动,当年我院被评为全省中级法院先进单位。在2010年开始的量化考核中,我市法院连续保持优胜,去年我院获得竞赛最高荣誉集体二等功,成为全省三个获得此项殊荣的中院之一,确立了全省法院排头兵地位。




[2] 黄鑫祥抢劫案: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黄鑫祥入住本市翠微村一招待所,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死招待所经营者,抢走人民币1080元等财物,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我院审理该案后,判处被告人黄鑫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




[3] 刘俊义等19人走私普通货物案:被告人刘俊义等人从2007年7月起至2010年8月,通过“水客”偷带、快递伪报、直通车夹藏等方式从香港走私游戏机、投影仪等物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095.28万元。我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刘俊义等人1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3000万至15万元的罚金,有效打击了走私犯罪活动。




[4] 屈建国贪污受贿案:被告人屈建国利用其担任广发银行珠海分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635.14万元,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该案作为珠海“三打”案件打贿案件的代表,备受媒体关注。我院组织精兵强将审理该案,最后形成12万字的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屈建国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审理过程中,多家省级以上媒体竞相跟踪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5] 何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该案件是迄今珠海法院受理的涉案人数最多(18人)、社会影响最恶劣的欺行霸市案件。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馨、赖卫星、赖飞箭等人招揽组织成员,通过非法关押在澳门赌场欠赌债的赌客,以此勒索赌客及其亲属的财物。先后绑架45起,勒索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财物共约334.75万元。我院二审判决被告人何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被告人赖卫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其余主犯和从犯也均被认定有罪,被判处18年至2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6] 陈从真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该案是全省涉及地域较广、影响很大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被告人陈从真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在惠州租用厂房、仓库,招聘生产工人,购买生产工具、原材料生产假黄道益活络油等各类假药。2012年3月29日,公安机关查获假 “黄道益活络油”268箱4.4万支、“娥罗纳英软膏”45箱9000瓶及大量其他假药、生产工具、原料及包装材料等。我院二审判决被告人陈从真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余同案犯也均被认定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拘役6个月等不同的刑罚。




[7] “三打”工作亮点:省委第五巡视督导组在《省“三打”巡视督导工作情况周报》中,对珠海法院的“三打”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珠海市法院认真贯彻省委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对大要案提前介入,与办案单位一起研究案情、适用法律,做到早介入、早掌握,做到快判”,是珠海市“三打”工作的两大亮点之一。




[8] 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家事审判合议庭是专门受理和审判离婚、家庭暴力、子女抚养权诉讼等有关婚姻、亲子关系争议案件的合议庭。我市香洲法院被省法院确定为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家事审判合议庭遵循着重调解、快审快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增强释明等审理原则,提高家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香洲法院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先后被最高法院指定在重庆、浙江、湖北、陕西等全国多地做经验介绍,并被中央电视台、人民法院报等众多省级以上媒体广泛报道。




[9] 金峰航公司借贷案:珠海金峰航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引发债务危机,短时间内,我院连续受理多起金融机构起诉该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巨大。收到银行的起诉材料后,我院立即开辟立案“绿色通道”,快速办理立案手续,迅速派出法官赴北京、上海等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金峰航公司财产,有效控制可执行财产,及时作出判决,保证了公司偿债能力,维护了我市金融安全。




[10] 拱北宾馆破产案:拱北宾馆原是我市一家著名的四星级酒店,由于资不抵债,我院于2005年8月依法宣告该公司破产。拱北宾馆职工劳动债权无法清偿,职工多次上访。为解决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问题,我院同意拱北宾馆被宣告破产后继续经营一段时间,待破产财产变现后关停。我院多次至拱北宾馆现场办公,听取拱北宾馆破产清算组、留守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了解职工代表及承租经营户的诉求,积极向市委请示及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尽快解决拖欠职工的工资及社保,要求承租宾馆的商户尽量安排拱北宾馆原有职工就业。该案妥善处理为我市社会安定和谐作出了贡献,成为我院审理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成功范例。




[11] 涉台商事案件联动机制:我院与珠海市台湾事务局、珠海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确定各自的联络人,联络人定期沟通联系,通报重大事项和最新动态。在法院审理涉台案件时,台湾事务局和珠海市台商协会提供司法协助,通过行业协会对涉台当事人的协助送达平台,协助解决涉台当事人送达难的问题。从珠海市台商协会中遴选多名素质高、威信高、有影响力以及熟悉两岸政策法规和风俗人情的涉台调解顾问,整合台商会员的地缘、人缘和商缘等优势,协助法院做好涉台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12] 执行指挥中心:该中心包括远程监控指挥系统、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执行要情系统、远程电子签章系统、执行案件数据库5个工作系统和远程监控指挥区、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区等4个功能区,旨在实现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和统一协调。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调配、指挥辖区内执行力量,组织辖区内法院的对口帮扶、联合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及时协调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利用技术设备和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减少和防止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发生;负责执行联动协调,对执行实施权进行协调管理;负责边控审批;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等事项。




[13] 主动执行:是指法院主动在立案阶段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保障法律文书生效后的执行效果;主动在审判过程中明断是非,辩法析理,采取积极态度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主动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移送执行,推进案件便捷快速进入执行程序;主动采取各种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措施,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快速兑现。




[14] “点对点”查控: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的法院案件查控平台系统,将法院执行局和公安、国土、工商、金融机构等所有协助单位部门的现有资源整合起来,改变过去与协助义务单位“面对面”的配合方式,全力创新“点对点”的执行联动方式和手段。我院依托与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的《诚信信息共享备忘录》,建立“点对点”银行存款快速查控机制。在建立了该机制的银行,对被执行人的账户,我院可以在分行一级集中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我院与市房地产登记中心进行信息共享,两级法院执行法官在本院便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我市的全部房地产登记信息。“点对点”查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执行资源。




[15] “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称号:2010 年9 月,最高法院部署全国法院开展为期三年的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的标准是:①基层法院的案件结案率达到90% 以上,实际执结率达到75% 以上,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65% 以上;中级法院案件结案率达到85% 以上,实际执结率达到65% 以上,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到50% 以上。②基层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达到55% 以上;中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达到60%以上。③基层法院涉执行信访案件息访率达到90% 以上;中级法院涉执行信访案件息访率达到95% 以上。无进京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责任事故。




[16] 海滨泳场租赁合同纠纷案:在两宗广受关注、涉及海滨泳场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我院高度重视,特事特办、快速处理、快速审结。在平均41天的审理时间里,从立案、排期、送达、法庭调查、合议到制作裁判文书;从平复承租人激动、对立情绪到协调双方案件调解,最终作出一宗案件维持一审判决、一宗案件准许承租人撤诉的裁判结果,迅速化解了纠纷,保证了海滨泳场改造建设的顺利推进。




[17] 如:由于历史原因,涉横琴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工程款执行案较多,当事人情绪较大,多次上访。我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协调,涉横琴新区执行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有力地保障了横琴新区建设的顺利推进。例如,赵某及某实业公司申请执行横琴新区管委会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利息数额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经过院领导、局领导及承办法官多次约谈、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700多万元利息,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18]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2009年,我院在珠海市委和上级法院的支持下,设立了全国首家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派出法庭,得到了国内外众多媒体的关注,这一事件被评为2009年珠海十大新闻。市委将“发挥知识产权法庭的独特作用”作为2010年度、2011年度重点工作之一。2011年1月24日,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省法院将我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作为司法改革创新举措写入2010年全省法院工作报告。201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我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




[19] 如:加强出入境管理司法建议:我院在审判中发现部分旅行社和个人利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允许内地居民使用中国护照加签外国签证可以过境澳门这一管理漏洞,从外国驻华使领馆处取得真实有效的空白签证纸、签证印章、签证收据,非法在口岸地区为非领事身份的国内居民当场签发外国签证,从中牟取暴利。对此,我院发出了加强出入境管理的建议,得到了市公安局的重视,相关信息也被省委采用。防范个人联保贷款风险司法建议:香洲法院在审判中发现个人联保贷款存在问题,为防范和化解个人联保贷款的金融风险,促进个人联保贷款的良性发展,该院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珠海市分行发出《关于防范个人联保贷款风险的司法建议书》,得到了该分行的及时回复和高度重视,也引起了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银行联保贷款业务的高度关注。该司法建议被省法院评为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企业欠薪司法建议:金湾法院在参与诉前联合调解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案件时发现,建筑行业领域由于在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和缺陷,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对此,金湾法院向金湾区委政法委发出《关于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报告暨司法建议》,金湾区政法委复函表示法院的建议很好,并对法院建议的事项进行了部署,推动了《金湾区企业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出台。该司法建议被省法院评为全省法院十佳司法建议。




[20] 圆桌审判: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特设的一种开庭方式,即让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官、监护人、辩护人等平等地围坐在一起,给被告人一个宽松、温和的空间,消除其紧张情绪,将审判与教育结合,寓教于审。社会调查员:是指受司法机关委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供法院量刑参考的工作人员。心理评估干预服务: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通过委托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辅导和干预,以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消除心理障碍,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和测评活动,对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状态、人身危险性等进行科学分析并形成心理评估报告提交法庭,为法院的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也为判后对未成年犯进行个性化矫治提供客观依据的一系列心理评估和干预措施的总称。




[21]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俗称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我市法院发出的所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无一违反。




[22] “远离令”:在一宗离婚诉讼中,香洲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远离令” 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一份与以往保护裁定不同的禁止令,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亲友外,还禁止其在距离申请人现居住小区100米内活动。这是我国法院发出的首份反家暴“远离令”。




[23] 巡回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巡回审判既能方便群众诉讼,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形式。全市法院坚持走群众路线,进入田间地头、工地车间、镇街、小区、校园等,开展巡回审判68次,旁听群众达8000余人次。




[24] 特困申请执行人救助制度:是指在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不能有效执行的案件,依照相关规定向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发放一定数额救助金的制度。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制度。




[25] 珠海某股份合作公司与29名村民权益纠纷案:此案29名村民因上世纪八十年代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近20年来不断上访,多次要求政府部门、两级法院尽快解决问题;而本市大部分行政村早在2002年前后已完成“村改居”工程,对20多年前的征地补偿款重新分配势必严重影响农村稳定。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在裁定驳回村民起诉的同时耐心做好村民的安抚工作,并多次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由政府部门引导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依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该群体性案件得以平息。




[26]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重大司法原则,指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能够调解、根据案情可以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应当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依法不能调解,或者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以判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则应当选择判决方式。




[27] 诉前联调:是指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对拟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先行联合调解。通过努力推进诉前联调工作,减少矛盾的发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诉前联调具有“不起诉、不收费、效率高、效果好”的优点,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市法院起步较早,成效良好,金湾法院被省法院评为“诉前联调工作示范单位”。




[28]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是指对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社会调解组织、调解人和调解工作室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依法确认其效力并出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决定书。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是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矛盾纠纷诉前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9] 判后答疑:是指通过对判决书上专业法律术语、对证据论证和事实的认定情况、判决结果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解答释疑,使当事人全面、准确地理解判决内容。




[30] 量刑规范化改革:这一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实体方面,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刑罚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公平公正。




[31]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2011年10月,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明确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确立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这八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政法领域的具体表现,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




[32] “五个严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内容是: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33]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2011年2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凡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我院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数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规定的落实情况,并全部落实到位,提前完成了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确定的目标。




[34] 禁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2011年2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旨在为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抵御请托说情。为此,我院制定了《关于非案件承办人过问案件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文规定:“非案件承办人以过问案件的方式,给案件承办人施压,插手干预案件正常审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本院聘用制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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